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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三度性侵孫女產嬰 狼祖父求刑30年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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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16 18:48:4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新北市一名國一女生4月在校廁產下女嬰,結果透過DNA比對小孩生父竟是少女祖父,檢警並查出少女的祖父涉嫌在去年6月間,以每週一次頻率三度性侵,板橋地檢署8日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嫌將他起訴,具體求刑30年。
  這名女學生4月25日上課時突然肚子痛,結果在學校廁所產下女嬰,她才透露遭親人性侵。少女的叔叔在案發後3天被發現陳屍大漢溪,檢警相驗排除他殺,祖父則在幾天後喝下清潔劑自殺獲救。
  檢警採集少女祖父(66歲,有性侵前科)與叔叔遺體DNA送新北市鑑識中心比對,初步僅證實兩人其中一人為生父;檢警繼而擴大採集家中其他四名男性檢體再送比對,日前檢定結果出爐,女嬰與祖父DNA型別相符,證實少女遭祖父性侵。檢察官5日開出拘票,將祖父拘提到案,複訊後聲押獲准。
  祖父則始終否認犯行,辯稱喝清潔劑自殺是因為心情不好。檢方依少女證詞、DNA鑑定報告等證據,認定他犯案明確,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罪的加重強制性 交罪起訴,依一罪一罰,將3次犯行各求刑14年11月,合併求刑30年。

法律教室
依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又同法第222條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為新聞中的被害人是一個國一女生,年紀在十四歲以下,所以,該名色狼祖父所犯之罪最重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雖然刑法第228條規定:「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因為該名國中女生的祖父是以強暴的方式對其實施性交,所以,還是要依前面說的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加重強制性交罪處理。

又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
  ,不執行拘役。

其中,第五款的規定限制數罪併罰的最高刑期,最多三十年,故本案件中祖父三次性侵孫女的行為,以一罪一罰,共三罪,分別求刑14年,合併求刑三十年。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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