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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在民國九十二年有重大修正,舊法對於表彰商品者,稱為「商標」;表彰服務者,稱為「服務標章」。不過,新法已刪除「服務標章」,商標法第二條:「凡因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欲取得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同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所以舊法的「服務標章」已被納入「商標」的範圍。
於此,依現行商標法將商標種類分類如下:
(一)商標:即前段所述。
(二)標章與團體商標
1、證明標章:
以標章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例如:ISO9002的認證,被認證單位符合一定服務品質。
2、團體標章:
表彰團體或其成員身份,而由團體或其會員將標章標示於相關物品或文書上。例如:獅子會以其團體標章縫於會帽上。
3、團體商標:
表彰團體之成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由團體之成員將團體商標使用於商品或服務上,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例如:近來九二一災區居民聯合銷售該區農作物,即可為其團體申請團體商標。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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