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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我憂鬱症不會被判刑!"構成恐嚇罪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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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21 01:28:1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郭婦不滿前夫的母親林氏在他們夫妻離婚後,阻止郭婦和兒子見面,去年10月某天跑到林婦開的服飾店,大聲的責罵林婦,並向林婦嗆聲「我高興就會來妳的店,我有憂鬱症,犯法法官不會判刑」,一副有恃無恐的模樣,林婦因擔心受害,報警並提出恐嚇告訴。

法律教室: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言,即須被害人因加害人惡害之通知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要件;若被害人並未因之而生畏怖,即不足對其致生安全上之危險,尚難以該罪相繩恐嚇罪的構成要件,是以欲加害被害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事,使人心生畏怖。

郭婦以「患有憂鬱症,犯法法官不會判刑」等語,確實意喻將對被害人經營的服飾店採取騷擾作為,已足使人心生畏懼。郭婦的這些話使人心生畏懼,已構成恐嚇罪,法院判這名郭婦罰款3千台幣;緩刑2年。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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