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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男友變老公 新娘不是我!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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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7 00:54:1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男友變老公 新娘不是我!

  95年4月黃女與古男認識進而交往,黃女心疼古男自己獨身在台北工作,經常寄健康食品給古男吃,還拜託自己的母親燉雞湯在親自送上去台北。黃女已到適婚年齡,曾多次向古男表示自己要找結婚對象,雙方必須有誠意並以結婚為前提交往,古男信誓旦旦的表示自己單身未婚且沒有女友,古男一再表示自己會在40歲以前娶黃女。

  今年5月,黃女意外發現男友早已在兩年前結婚,古男還和黃女謊稱沒辦法拒絕妻子的求婚,妻子罹患子宮肌瘤、難以懷孕,要黃女配合掩飾外遇。黃女請求法院要賠償80萬元及蘋果日報登報道歉,古男在訴訟期間都未出面;法院判賠40萬元,不必登報道歉。

法律教室: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覆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一般男女交往,一方腳踏二條船,實務上一向認為是道德面瑕疵,尚難認屬法律上所規範之人格法益,是以此為基礎提出民事上損害賠償之請求,常遭駁回。

本件古男明知黃女係以結婚為前提而與古男交往,竟對黃女故意隱匿已和他人結婚的事實。而與黃女交往,法院之所以有別於以往實務判決認為古男侵害黃女人格法益之徵結點在於古男「隱瞞已婚之事實」、「承諾四十歲將與黃女結婚」、「阻擾禁止黃女與他人交往」,明知自己已婚,仍給予黃女四十歲將與其結婚此種婚約期待,這些已非一般男女相互交往之道德層面,古男之作法使黃女失去青春歲月、追求婚姻生活之機會,造成黃女精神上極大痛苦,黃女所受精神上之痛苦,顯嚴重於一般社會上普通男女朋友結束交往之情,而且情節重大,因此法院作出有別於一般男女交往感情付出之認定。本案古男故意隱瞞自己已婚之身分且情節重大,已屬不法侵害黃女人格法益,黃女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此外,本件在程度方面亦有特殊之處,即古男自始未出庭處理案件,於此種情形只要法院開庭通知及訴訟文件之送達都有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在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古男在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黃女可依法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不因古男之逃避而防礙黃女主張權利。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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