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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5 18:06:5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可否強迫出售貨物

衆法學家主張:交易雙方在交易期間均有自由權。若賣方無理受強迫出售自己的貨物時,則交易無效。真主說:(通道的人們啊!你們不要借詐術而侵蝕別人的財産,惟借雙方同意的交易而獲得的除外……)(《古蘭經》四:29)。穆聖說:“買賣只能通過雙方的滿意而成交。”伊本·安巴斯的傳述:穆聖說:“真主赦免了我的教民誤做的、遺忘的及被人強迫而做的。”若有正當理由受強迫出售貨物,則交易有效。比如受強迫出售宅院是爲了擴建道路、清真寺、墳園,或強迫出售貨物是爲了還債或給父母、妻子提供生活費,類似這些情況,教律的允許取代了他本人的同意,所以,這種交易有效。

克爾布之子阿布頓拉哈曼說:頡伯裏之子穆阿茲是位仗義疏財的青年,他不留分文。致使他經常借債而無力償還,於是他來見穆聖,央請他向其債權人說情讓掉他的債務,結果穆聖沒有替他說情,假若穆聖說情,他們一定會因穆聖的情面讓掉穆阿茲的債,可是穆聖出售了穆阿茲的財産,還了債,致使他一貧如洗。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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