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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孩子撞傷人 父母付連帶賠償責任
台中縣清水一對蔡姓姊妹,2年前的晚上在返家的途中,遭到19歲的劉姓少年騎車從後方撞上,其中妹妹輕傷,姊姊下半身多處骨折。劉姓少年被依過失傷害判刑3個月,蔡家無法接受卻沒有多餘的錢請律師打官司;偶然看電視節目上謝震武律師講解法律問題,肇事者未滿20歲,父母須付連帶賠償責任,因此蔡家追加對方父母負損害賠償責任,台中地方法院判賠337萬。
法律教室:
民法第12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付損害賠償責任。
2年前劉姓少年當時為19歲,在民法上成年為20歲,其劉姓少年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父母為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18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以行為有識別能力者,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責任。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故劉姓父母須負連帶責任。雖然18歲就可以考駕照,但民法規定20歲才算成年,不能因為有駕照就免除法定代理人的監督責任。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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