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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類交換、增加算爲高利貸的道理
聖訓之所以專提述這六種東西,是因爲人們日常生活中需要的,必不可少的;金、銀是做爲交易,兌換的基本貨幣原素,是衡量貨值的尺規。其餘四種東西是營養品,是維繫生命的,糊口的。如果這些東西交換,而額外增加,則會有損於人們之間的關係,導致破壞交易。穆聖對此加以禁止是對人類的慈愛,維護了人們的利益。不許金或銀同類兌換額外增加,是因爲這兩種東西是有幣值的,不許其他四種東西同類對換額外增加,是因爲這些東西是食品。除金、銀外,其他貨幣同類兌換的律例也以此類推。出售時,須等價交換,當面交清。除小麥、大麥、棗、鹽外,其他食品同類對換的律例也以此類推。出售時,須等量交換,當面交清。阿布頓拉之子麥阿麥勒的傳述:穆聖禁止食品換食品時增加數量,唯有等量交換。凡是跟上述六種東西類似的東西,以此類推。若對換的兩種東西是同類的,同一種性質的,則禁止增加,也禁止延期增加。而金子對金子或小麥對小麥,有效的條件有兩個:
l、根據上述聖訓,凡同類、同一質量的東西須等量交換。
《穆斯林聖訓實錄》中有:一人帶一些棗來見穆聖。穆聖問道:“這些棗不是本地産的,怎麽回事?那人說:主的使者啊!我們用自己的兩升劣質棗換了他人的一升優質棗。穆聖說:“這是高利貸,你們應退還。你們應先出售你們的劣質棗,然後,再購優質棗。”佛達萊的傳述:有人給穆聖拿來一條金珠鑲嵌的項鏈,是那人用九枚金幣購買的。穆聖說:“你不許這樣購買,須把金子和珠子分開買。”於是他退還了項鏈,分開而購之。一說:穆聖命令取下項鏈上的金子。然後穆聖說:“金子換金子,須得等量。”
2、交換的東西須當面交清,不得延期。
艾布賽義德的傳述:穆聖說:“對換的東西,必須當面交清。”穆聖又說:“你們不可用金子換金子,唯有等量交換,不可分優劣。不可用銀換銀,唯有等量交換,不可分優劣。你們不可用現貨換不在手的貨。”如果兩種對換的東西不同類而質量一樣時,則可以額外增加,但不得延期增加。如果金換銀,小麥換大麥時,須得講明當面交清的條件。等量不是條件,可以增加。《艾布達吾德聖訓集》中穆聖說:“小麥換大麥,大麥多於小麥時,只要當面交清則可。”吳巴德主張:如果交易的東西種類不同,只要當面交清,可以自由對換。如果對換的兩種東西不是同類的,也不是同一性質時,可以無條件的對換,可以增加,也可以延期增加。如銀子換食品時,可以增加,也可以延期。可以用兩件衣服換一件衣服,或兩個容器換一個容器。總而言之,除金、銀、食品、飲料外的東西對換,額外增加的不算爲高利貸,可以增加,延期。換貨前雙方可以終止。可以用兩隻羊換一隻羊或一隻羊換一隻羊,同時可以加價,也可以延期。阿綏之子阿慕爾的傳述:穆聖命令我用兩隻駝對換天課駝中的一隻母駝,作爲天課。伊本蒙宰爾說:穆聖曾用兩個黑奴換了一個已信教的奴隸。用七隻羊換了一個奴婢。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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