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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狗太吵! 找飼主開刀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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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12 00:21:3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狗太吵! 找飼主開刀

  住在高雄雅苓區的兩個鄰居,去年因為李某嫌狗吵攻擊對門林婦,從背後掐住林婦頸部大喊:「讓你死!」導致林婦掙脫跌傷膝蓋、小腿,隔天林婦兒子找李某理論時與李妻大打出手,引發李妻和其母親不滿。事後,李母在林婦的門口以台語罵「瘋女人欠人幹、欠人罵,生那種垃圾兒子」等語,被林婦以錄音筆錄下。
  事過一個月,李妻及其母又指著鄰家門口,先由李母以台語罵「破雞歪、老雞歪,愛人幹喔」,李妻接著罵「瘋雞歪、老雞歪,幹你娘」等語,被林婦以監視器錄下存證。林婦並以因此罹患焦慮型精神官能症,向地院要求對方賠償五十萬元。高雄地院認為林婦無法舉證罹患焦慮症與被罵有關,但其名譽確實受損且情節重大,判決李姓母女應賠償十二萬元。

法律教室:

李妻及李母的行為在刑法上以公然侮辱罪受簡易判決處刑。民法上保障名譽權不被侵害。

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及第195條第一項前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義之適當處分。名譽權有無受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

李妻及其母親公然以「瘋女人、欠人幹、老雞掰」等言語辱罵林婦,衡諸一般社會通念,李妻及其母所為之輕蔑粗言表示,已足使原告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且使林婦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

林婦主張其名譽因被告前開言詞而受損,且情節重大,洵為有據,依上開規定,李妻及其母親應對林婦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林婦主張其因李妻及其母親之辱罵行為,造成其身心受損,經醫生診斷罹患焦慮性精神官能症,林婦應就其罹患精神官能症與被告辱罵行為具有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

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份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意旨參照)。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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