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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立委謾罵 民不可學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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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12 00:22:1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立委謾罵 民不可學

  幾年前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舉行「江陳會談」專案報告會議,李立委發言時,被邱立委出言干擾,李立委回罵邱立委:「潑婦罵街」、「有一點家教跟風度」,被邱立委控告公然侮辱。法院勘驗會議紀錄光碟,確認李立委當時確實在行使立委質詢職務。合議庭認定李立委的言論內容受到立委言論免責權保障,無須審酌「潑婦罵街」、「沒家教」等字眼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而判無罪。

法律教室

刑法上公然侮辱罪係指未指明具體事實,而其內容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輕蔑行為,若僅係空洞之公然謾罵而未指明具體之事實內容者,為刑法第309條所指之侮辱行為。

憲法第73條規定立法委員言論及表決之免責權,係指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不受刑事訴追,亦不負民事賠償責任,除因違反其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之意;且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其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受影響。

政府官員及公眾人物之行為舉止,往往攸關公共利益,且他們通常掌握較多的社會資源與較高的社會影響力,新聞中李立委當時回罵「潑婦罵街」、「有一點家教跟風度」,是可能有構成公然侮辱的要件;然憲法保障立委在行使職務時有言論免責權,且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並非「潑婦罵街」、「沒家教」不構成侮辱的要件,而是因李立委的立委身分,且在執行職務之時,故無須受刑事判決。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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