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394|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事務」是否僅限於財產上事務?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2-6-21 00:35:0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事務」是否僅限於財產上事務?

 此問題實務上認為應限於財產上的事務,按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第三五三四號判決要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乃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故本罪所稱為他人處理事務,應屬為他人處理有關財產上之事務,其他非財產上之事務,自不在內。且本罪為結果犯,其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亦以財產上之利益為限,應不包括其他非財產上之利益在內。」,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第三0一五號判決亦同此見解。上述最高法院判決謂補習班夜間導師之工作僅照顧學生生活、考勤及與學生、家長聯繫事宜,該導師並未受任處理關於財產事務,則其在補習班縱有勸誘學生轉班行為,亦不構成背信罪。

 此外,該事務必須是合法的事務,若該事務係違法者,則本人不受保護,行為人亦不成立背信罪。例如:甲委託乙去騙丙以高價買甲之屋,若乙為損害甲之利益而為違背受託於甲之行為,致甲受有損害,則乙亦不構成背信罪,蓋甲所委託之事務本為違法,乙自不構成背信罪。

來源:聯晟法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2-13 23:18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