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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受伊斯蘭保護的盟約
所謂受伊斯蘭保護的盟約就是穆斯林領導人或代理者同意有經人或逆徒保持他們自己的宗教信仰。但必須要遵守以下兩個條例:
1、他們徹底遵守伊斯蘭的一切教律。
2、交納人丁稅。
只要立約人活著,這個條約就對他本人和他的後代有效。真主說:(【你們】當抵抗不信真主和末日,不遵真主及其使者的戒律,不奉真教的人,即曾受天經的人,你們要與他們戰鬥,直到他們依照自己的能力,規規矩矩地交納丁稅)(《古蘭經》九:29)。
《布哈裏聖訓實錄》中有:穆爾勒在奈哈萬德之戰對有經的人說:我們的先知命令我們討伐你們,直到你們崇拜獨一的真主或交納人丁稅。這種和約只要未遭到破壞就長期有效,不受時間的限止。
這個盟約的效用:
一旦和被護民簽訂了盟約時,再不許殺害他們,要保護他們的財産,維護他們的名節,保障他們的自由,不能傷害他們。
阿裏主張:被護民只要交出人丁稅時,他們的生命財産,跟我們的生命財産一樣受到保護。
法學家所主張的原則是,被護民跟穆斯林一樣,依法享權利,盡義務。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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