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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胡爸是狼 受害學生臉書逼供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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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12 00:51:2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胡爸是狼 受害學生臉書逼供

  「OO說她想跟你玩玩,你不來我會想你的,錢我禮拜一給你」,男同學說「謝謝你,多少錢呀?我會常去你那吧」。一段臉書對話,讓家長驚爆兒子竟遭男教練性侵。台北市議員賴素如昨表示,胡教練擔任壘球教練一年多,平日在教會服務,學校老師或學生稱為「胡牧師」或「胡爸」,沒想到,信任的「胡爸」,卻是對他們身心戕害至極的性侵狼!
  該國中男學生與胡臉書對談過程中,胡教練不斷詢問「旁邊有沒有人、會不會有人看到我們的談話」,還說下次要幫男同學打手槍,男同學要求教練坦承犯行,但教練只是不斷道歉,最後在學生逼問下,才說出「我承認我做過幫你打手槍、吹喇叭、搓屁眼」,男同學還說「耶,這樣就有證據了。」胡教練擔任學校壘球教練一年多,常透過烤肉或給零用錢方式,利用假日或課後把學生帶到教會,還說「我是爸爸,這樣做沒關係」、「我以前是醫生,這是幫你做健康檢查」、「這樣可以幫助你長大」等說法,讓學生卸下防備並性侵得逞。

法律教室:

刑法中妨害性自主罪章裡的227條與幼童性交罪:「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8條:「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例中,男學生因教育關係服從胡教練的教導,即是所謂利用教育權勢而為性交行為。又因國中生未滿16歲,準用上述與幼童性交罪、強制性交罪及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又刑法中一罪一罰原則,針對胡姓男子對男學生性侵及猥褻次數來定其罪責,依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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