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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法官給債務者留下能維持生活的財物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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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25 01:00:5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法官給債務者留下能維持生活的財物

爲了還債權者的債,法官出售破産者的財産時,必須給負債者留下能棲身的房屋,不許出售房屋,給他留下雇用使仆的錢。若破産者是商人,應給他留下經商的資本。如果破産者是手藝人,應給他留下職業工具。必須 給他和其家屬留下基本的衣、食費用。

紹卡尼說:允許債權人拿走破産者的一切東西,唯有他所住的房屋,遮蓋羞體的衣服及禦寒的東西,及他和其家屬維持生命的東西。紹氏在解釋此主張中敍述了穆阿茲的聖訓,他說:聖訓中沒有提述那些債權人拿走了穆阿茲所穿的衣服或把他從家中趕出,而是他們給他和其家屬留下了維持生活的東西。因此,我們只能持此主張。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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