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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偷變強不以竊盜罪認定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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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21 00:39:4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偷變強不以竊盜罪認定

  34歲的鍾姓煙毒通緝犯,他為了逃避警方的通緝於是到處躲藏,平日以偶爾打零工,或是偷取路邊轎車內財物為生,鍾男18號的清晨時,騎著機車在新竹縣竹北市一帶找尋偷竊的對象目標時,看見一棟二樓的住戶窗戶沒關緊,就以戴帽子與口罩,並手持武士刀侵入民宅,就在尋找搜索財物之際,驚醒睡中的沈姓夫妻,結果嫌犯就以持刀威脅屋主交付財物,得手金飾玉器後還是食髓知味,竟持刀押著沈姓屋主到樓下欲取皮包拿現金。不料下樓梯時,鍾一下子踩空就從樓梯上滑倒,屋主見機不可失,就順手拿起椅子往鍾身上一陣扭打,過程中鍾的武士刀亦被屋主奪走,並將嫌犯打得落荒而逃,最後嫌犯被壓制在大馬路上,警方到達時,鍾已是倒地無力反抗。

法律教室:

  由於上述鍾男,因為看見被害人家中二樓的窗戶沒有關好,竟以手持武士刀進入屋主家中行竊,首先因無經過屋主同意進入其中,故已先觸犯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居罪。並得按同法第321加重竊盜罪論處,其中原因仍是鍾男持有武士刀作為犯罪工具,其武士刀得被認定為凶器之一,加上鍾男確實已經著手進行行竊的犯罪行為,並有將財物取得支配的能力,故加重竊盜罪應得成立。另,關於鍾男在行竊時被發現,進而以武士刀威脅屋主交付其他財物,按同法第329條準強盜罪論處,鍾男竊盜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並使用暴力脅迫被害人,故準強盜罪應有成立之可能。至於鍾男持武士刀犯強盜罪,應得按同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適用之。綜上,鍾男犯有同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居罪、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第329準強盜罪、第330條加重強盜罪各罪等情形。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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