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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飛鴿傳「贓款」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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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21 00:56:2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飛鴿傳「贓款」

  鍾性嫌犯因賽鴿賭輸很多錢,遂與包嫌兩人商議,在瑞芳山區冬季賽鴿必經路線上,架設攔截網幹起擄鴿勒贖的勾當。當擄到賽鴿後,鍾嫌便聯絡被害鴿主勒索,並依品種之不同,收取不等之贖金。惟鍾、包兩嫌取款方式竟以鴿子為「共犯」,以「飛鴿運贖款」的新犯罪手法。作為取贖款之工具。鍾、包兩嫌短短二個月之內,擄鴿勒贖達數十起,賺到近百萬元贖款,全案由警方移送法辦,但四隻「共犯」鴿子不能收押,只有先照相列冊後,責付鍾嫌家人帶回,日後開庭再做為「證物」。

法律教室:

  刑法第34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二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本條文所指的恐嚇及交付財物部份,係指以惡害通知他人,或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使人心生畏懼,進而達到交付財物為要件。

  本案鍾、包兩嫌竟然異想天開,想出以「飛鴿運贖款」的新犯罪手法。先擄鴿後,在指定地點放置一紙紙盒,並在內放置一隻鴿子。要求被害人將「贖款」放在鴿腳的錢筒內,藉由「共犯」鴿子將贖金帶回給兩嫌犯。惟「共犯」鴿子部分不能收押,故警方只能先照相列冊,責付交由鍾姓家人帶回,日後需作為「證物」之用。鍾、包兩嫌主觀上有不法有所之意圖,客觀上又有擄鴿的事實,另有被告於抓到鴿子後,恐嚇被害人需交付贖金,方可釋放鴿子等事實。故鍾、包兩嫌之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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