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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經濟不景另類發財方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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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21 00:40:3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經濟不景另類發財方法

  機車行負責人黃x朋因為生意相當差,於是將景x科技大學停車場內的10餘輛機車輪胎通通都刺破,師生就只好牽著自己的愛車至機車行換胎,黃落網後即被訴詐欺取財罪,檢方表示被害人所給付於被告的金錢,是用於更換輪胎,故並無涉及詐欺罪,才給予不起訴處分。

法律教室:

  機車行老闆竟然為了讓自己的生意變好,以刺破某科技大學停車場內的機車輪胎,進而增加自己的營業額,但因為被師生發現,結果被依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移送至地檢署,至於詐欺的成立條件,有一關鍵即是以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惟其機車行老闆並非以詐術行為為之,仍是出於毀棄損壞他人之物,將其機車輪胎刺破,並有足生損害於他人,故本質上仍是屬於同法354毀損罪。綜上,機車行老闆雖有使師生交付財物之不法犯意,但無使用詐術進而使人陷於錯誤,故詐欺罪應不成立;至於其刺破輪胎行為,應為出於毀壞或致令不堪使用於他人,故毀損罪應成立,僅係該老闆與每位被害人達成共識,並請被害人撤回其告訴,故地檢署給予不起訴處分。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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