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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既成道路地主小心使用不當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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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21 00:41:2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既成道路地主小心使用不當

  台中縣x水分局偵查隊小隊長,買下沙x鎮一塊土地,他用土石圍牆把通行的道路擋起來,使得當地住戶出入相當不便,附近居民表示,小隊長最終目地是想低價購買附近不動產,才會出此下策。案件經法官承審後,認為該土地係屬既成道路,林某的不法行為已經造成壅塞道路,故判處他有期徒刑3個月。
  居民表示,當地有6戶人家,多年來皆是靠著這條既成道路進出的,但是就在2年前,有一名自稱是x水分局偵查隊隊長,於是運用著自己配偶的名義,經由法拍取得這塊道路用地,就開始他的百般阻擋人車進出。當地居民說道:「他就是仗著是刑警啊,刑警的權利比較大,他都表示我這樣又沒有犯法,如果真的有犯法那麼你就去提告我,每次都叫我去告他,真的沒辦法才去告他的啊。」

法律教室:

  上述刑警買下一筆土地,由於該筆土地仍已經被認定為既成道路,惟刑警為了低價收購附近的房屋,故以土石牆將該既成道路擋起,以致鄰居無法順利通行進而有販售房屋之意願,是否得按刑法第185條規定論處,重點在於壅塞陸路部分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其同法第185條仍是採具體危險制,故只須有壅塞行為,不以全部壅塞發生實害為必要。如本案件中的刑警,所用之手段(土石圍牆)以足無法使得車輛、行人通行,並有通行危險之虞,即可能構成本罪。
  另外,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使無異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罪的重點在於是否符合以「強暴、脅迫」之手段進而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由於上述所用之手段,如以達實力不法加諸於人,則屬強暴之情形,並有使人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客觀事實(即是安全返家之權益),而該刑警以土石牆將該既成道路擋起之方法,並未對於居民使用強暴、脅迫之手段,故應不合刑法強制罪嫌。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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