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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子的課額
金子以二十枚金幣爲課額(約等於十五枚法國金幣、十二枚英國金幣或八十五克金子),金幣達到二十枚,圓滿一年,須繳納半枚金幣,即四十分之一,超過二十枚,以此類推。阿裏的傳述:穆聖說:“金幣一到二十枚就有天課,如果你有二十枚金幣,圓滿一年,必須繳納半枚金幣,超過二十枚,以此類推。因爲應課的財産,必須圓滿一年。”祖勒格的傳述:當阿布都阿宰茲之子歐瑪被任命爲哈裏發時,他給我寫信說:凡途經你處的穆斯林商人,你從他們的周轉金中徵收天課,每四十枚金幣中徵收一枚;少於四十枚,按二十枚計算,須徵收半枚金幣;不足二十枚金幣,不許徵收天課,你按徵收的天課給他們寫收據,直到第二年爲止。
馬立克在《穆宛塔聖訓集》中說:金幣達到二十枚或銀幣達到二百枚時,必須繳納天課。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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