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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女友杜撰遇匪記 大學生PO網觸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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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3 00:54:4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女友杜撰遇匪記 大學生PO網觸法

  玩笑真的開大了!台中市一名廿歲大學生蔣同學,廿九日將女友險遭綁架的經過PO上臉書,想藉此提醒民眾,PO網不到一天就吸引上萬人按讚,警方調查後,發現竟是蔣生女友編纂的故事;警方懷疑蔣生為在臉書上衝人氣才PO文,因臉書效應已引起民眾不安,警方昨天訊後仍將蔣生依違反社維法送辦。
  蔣生臉書上寫著,女友在廿九日下午三時廿四分前往補習時,在宮原眼科對面的人行道上,突然一個男生抓住她的手說:「你不要鬧脾氣,快跟我回家」,女友不斷對路人求救,此時又有兩個男生跑出來,對路人說「不好意思她情緒不穩,小倆口吵架家務事而已抱歉」。
  當女友就要被帶上車時,一位巡邏警經過,女友大喊「警察!」三名男子才悻悻然揚長離去。事件描寫生動,劇情發展合乎邏輯,文末,還不忘提醒「並不是人煙稀少的地方才危險」並附上一張圖片,儼然真實發生的事情。
  文章貼上臉書,不到一天就超過萬人按讚,卻也吸引警方注意。當地派出所長詢問所內員警,皆說沒遇到,於是派出員警並前往臉書所說的「事發地」探查;恰好,蔣生來到了事發地,警方詢問他是否真有此事?蔣生供稱,「這是女友親身所遇,絕對屬實」,還表明可請同學前來作證。
  但同學一到派出所便對蔣生說,「你被你女友騙了啦!」,蔣生一聽臉色大變,他說,本想藉由PO文提醒民眾小心,未料竟是女友的謊言。
  員警私下說,臉書熱潮使得許多民眾都想在網路世界成為紅人,網路雖為虛擬空間,卻又是消息散布的平台,蔣生女友無心的玩笑卻讓男友誤觸法網,想要在臉書上衝人氣,小心別衝過頭。

法律教室:

報假案犯法嗎?表面上看來假案中的「歹徒」是虛構的,所以沒有人被冤枉或被關,頂多是警察白忙一場,應該不會有什麼後果。其實這是錯誤的想法,報假案不但犯法,而且觸犯「誣告罪」。當事人也許會辯解:「我沒有誣告誰,因為虛構歹徒不可能被關的。」,但是法律禁止人民誣告的目的,除了避免無辜的人遭受冤枉外,更是為了防止國家的司法權被濫用。

類似的案例在日常生活中經常出現,例如謊報遺失票據、謊報地契或房契遺失、被偷、被搶,甚至是謊報被不知名人士綁架、傷害或竊盜、強盜財物等等,這些行為看似單純,也沒有誣告特定的人,但仍然屬於會被刑法制裁的行為。刑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這就是所謂「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也就是說行為人並未誣告特定人犯罪,而是只就特定犯罪事實提告,這樣也是刑法要處罰的,因為不論是否指定犯人誣告,都會讓國家司法權不當啟動,侵害國家司法權正當行使的法益,所以,本案例中當事人於網站上謊稱有歹徒以特殊手法進行綁架行為,致使警察介入偵查,此司法權錯誤啟動,故本案例中,蔣姓男子及其女友恐涉犯刑法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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