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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妹被侵害後還差一點被滅口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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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6 22:40:4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妹被侵害後還差一點被滅口

  台北縣樹林有一名男子林X裕(27歲、有殺人未遂、性侵、妨害自由、竊盜等多項前科),他與蔡姓男子是國中國小的同學,但是因林嫌日前性侵蔡男的妹妹,終致兩人反目,經過多次的爭議,蔡男的其家人對林某提告性侵害,於是林嫌憤而開車衝撞蔡男,結果當天竟在北縣的街上演出飛車追逐。
  蔡男到案後他表示,前晚林嫌再一次又打電話向他表示「我一定會撞死你!」,「好膽麥走,今日不是你死便是我亡!」,因妹妹被對方性侵後,他們都相當生氣於是怒而對林男提告,懷恨在心,之後便經常受到林X裕的騷擾。
  日前,蔡男載著女友外出,在經過中和明X路是被林嫌跟蹤,蔡想要擺脫對方的追逐於是加速駛離,經雙方激烈追逐後,最終在板橋實X路前,林嫌駕車衝撞蔡男的座車,使得他的車嚴重受到毀害。
  兩人的事件爆發後,林嫌先是對被害人的妹妹性侵,後又企圖開車衝撞他,就連承辦的員警皆看不下,警方清查後,發現林嫌目前尚有妨害性自主、妨害自由等罪仍通緝中,加上到案後毫無悔意,訊問後依法將他送辦。

法律教室:

  林X裕因與蔡男是國中、國小的同學,結果林X裕竟對於好友的妹妹性侵害,在經過蔡男家中成員提告,雙方於是反目成仇,有關林男以電話向蔡男表示,「我一定會撞死你!」,「好膽麥走,今日不是你死便是我亡!」等語,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關於林X裕就駕駛其自用小客車向蔡男衝撞,造成車體嚴重受損,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至於造成蔡男及其女友之傷害的行為,是否可以用同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論處,或是僅依重傷罪、普通傷害罪,則需依客觀判斷林X裕在筆錄上的記錄,是否出於殺人的故意,或是傷害的犯意。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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