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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四個妻子以上再娶妻室
禁止已娶四妻的男人再娶,因爲按理四妻已足矣,再娶會使男人難能做到真主爲協調夫妻生活所規定的公平待遇。真主說:(如果你們恐怕不能公平對待孤兒,那末,你們可以擇娶你們愛悅的女人,各娶兩妻、三妻、四妻;如果你們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們,那末,你們只可以各娶一妻,或以你們的女奴爲滿足。這是更近於公平的)(《古蘭經》四:3)。這段經文下降的時代背景:祖白勒之子吳勒外的傳述:我請教阿依舍,“如果你們恐怕不能公平對待孤兒,那末,你們可以擇娶你們愛悅的女人。”這段經文你作何解釋?阿氏說,外甥啊!這是說一個監護人,照料孤女,他愛其財産和美色,想娶她爲妻,而不願對她給一般男人所給的公平合理的聘儀,真主禁止這樣貪人便宜。惟有公平的給予她們最高的聘儀,否則,他們聘娶愛悅的其她女人,這段經文下降後,人們向穆聖請求裁決孤女的問題,於是真主下降了(他們請求你解釋關於女子的律例,你說:“真主將爲你們解釋關於她們的律例,此經中常對你們宣讀的明文內,[有若干律例],有關於你們既不願交付其應得的遺産,又不願娶以爲妻的孤女的,有關於被人欺負的兒童的,有教你們公平地照管孤兒的。無論你們所行的是什麽善事,真主確是全知的)(《古蘭經》四:127)。
對於孤兒問題,首先真主說:(如果你們恐怕不能公平對待孤兒,那麽,你們可以擇娶你們愛悅的女人)(《古蘭經》四:3)。緊接著下降了,真主說:(他們請求你解釋關於女子的律例,你說:“真主將方你們解釋關於她們的律例,此經中常對你們宣讀的明文內,【有若干律例】有關於你們既不願交付其應得的遺産,又不願娶以爲妻的孤女的)(《古蘭經》四:127)。這就說明不願意娶自己所撫養的、財少而不漂亮的孤女者,真主禁止他娶財多而漂亮的孤女,如果要娶財少、不漂亮的孤女,則要給予她公平的聘儀。
《古蘭經》四章3節經文的含義是:真主針對孤女的監護人說,若孤女生活在你們家中,受你們監護,你們欲娶她,而怕不能給予她應得的聘儀時,你們就娶別的女人,這等女人多,允許你們可以娶一至四位,真主沒讓你們困難。如果一人想娶多妻,而害怕不能公平待遇,那麽,只娶一個女人,或以管轄的奴婢爲滿足。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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