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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什麽情況下可以把婚姻監護權移交給法官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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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5 00:56:5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什麽情況下可以把婚姻監護權移交給法官

以下情況下,婚姻監護權可以移交給法官;

1、婚姻監護人之間意見分歧。

2、監護人不在,或監護人身處異地。若門當戶對的人來求婚,而女人巳成年,情願嫁他,其他監護人又不在場,那麽,可請法官監護。但女人和求婚者情願等待出門在外的監護者歸來時,則不然。即使等待很長時間,等待與不等待取決於他倆。阿裏的傳述,穆聖說:“三件事情不可拖延:1、禮拜的時間到的時候;2、人已亡故的時候;3、獨身女郎找到物件的時候。”


一個監護人可以爲男女雙方締訂婚約

有權監護男女雙方婚姻的人,可以爲雙方締訂婚約。所以,爺爺有權爲兩個兒子的子女締訂婚約,同樣受雙方委託的人也可以這樣做。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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