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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醫生說別人夫妻事 賠10萬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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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2 00:19:3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醫生說別人夫妻事 賠10萬

  任職於台北知名醫院的宮醫師,不滿同僚曹醫師在辦公室向其助理指稱「他太太的精神狀況都是他引起的」,控告曹醫師散播不實言論涉及公然侮辱,並求償100萬元。
刑事部分,地檢署以辦公室非公共場所,曹醫師不構成公然侮辱,裁定不起訴處分。民事部分,法院以曹醫師的確說過影射「同僚宮醫師的妻子精神狀況不好是宮醫師引起的」話語,又不能舉證其說法是真的,已貶損宮醫師的名譽,因此判賠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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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須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的情況下,以不雅、粗鄙的言語侮辱謾罵,輕蔑人之行為。上則新聞曹醫師向助理稱「曹太太的精神狀況都是曹醫師引起的」等語,所言內容「曹醫師引起的」這一句話尚不足構成侮辱罪的構成要件。所謂侮辱乃對他人為有害於情感名譽之輕蔑表示,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亦即侮辱行為本身須具有侵害他人感情名譽之一般危險,始足當之。

  另外在民事方面則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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