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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頂嘴遭父怒摑 判刑
子女夜歸被父母掌摑,不算新聞,卻因此變案件,倒是罕見。在台北市一名盧姓男子與妻感情不睦,雖住在一起目前進行離婚協議中。某晚十時許,盧男不滿十六歲女兒與同學外出遊玩遲遲未返家,就反鎖大門。十時卅分女兒返家打不開大門,於是翻牆而入,盧某察覺後質問女兒晚歸理由,女兒答:「是照媽媽規定的時間回來」,盧某厲聲指責:「那乾脆不要回來」,女兒頂嘴:「你沒有資格趕我、你都不關心我和哥哥」。盧某聽後情緒爆發,「啪、啪、啪」連摑女兒三記耳光,導致女兒顏面挫傷。母親帶女兒報警控訴盧某傷害。
審理時,盧某承認出手打女兒,辯稱是出於管教才掌摑女兒,未有傷害犯意。判決指出,母親證述女兒外出前,表示將於深夜十一時返家,結果女兒十點半提前回家;盧某未詢詳情,受女兒言語頂撞,自覺深受貶損出手掌摑女兒,對於正處於人格成長發展期的女兒來說,已發生嚴重否定其人格的效果。相較於女兒以言語對父頂撞,盧某行為明顯過當,踰越管教子女權利。依傷害罪判父親拘役廿五日,緩刑三年,緩刑期間須交付保護管束。
法律教室: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行為,可分為「身分上」與「財產上」的權利義務行使。前者包含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參照民法第1084條後段)。難免子女有不遵守庭訓,此時如不予於一定的制裁,則難收保護教養的效果,所以民法承認父母有懲戒權。其方式民法無規定,解釋上於必要範圍內,告誡、禁閉或禁止娛樂時間,使子女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而匡正其行為,而改過遷善。如逾越必要範圍,,為過度之懲戒,例如採用傷害身體或危急生命之殘忍手段,就是親權之濫用。恐觸犯刑法傷害罪刑責。親權行使非無限擴張之權利,父母行使時須考量相關規定以免觸法。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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