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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與人妻生女 父想認養被駁回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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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11 00:05: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與人妻生女 父想認養被駁回

  台東縣已婚女子小芸,4年前離家出走,與彰化縣男子阿健同居懷孕,臨盆前夕阿健才知小芸剛辦離婚,沒想到小芸坐完月子,不告而別,阿健有心認養女兒,打官司都被法院駁回,昨天他抱著女兒求助縣議員張雪如,希望讓女兒認祖歸宗。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社工科長廖美玲說,雖然經過DNA確認阿健應是女孩的生父,但小芸懷孕時仍與別人有婚姻關係,才會一、二審都被法院駁回,縣府也愛莫能助,只能等到這名小女孩長大成年,自己提起確認親子關係訴訟,才可望認祖歸宗。
  張雪如質疑,她透過警方了解,小芸和她的父母以及前夫,4人都不知去向,難道沒辦法幫小女孩解決戶籍問題,將來小女孩的健保、就學問題該怎麼辦?
  廖美玲表示,會與台東縣政府聯繫,想辦法讓小女孩辦理健保,至於讀書問題,可以轉學不轉籍,仍由生父阿健扶養照顧。此案例,除非是小芸的前夫出面打確認「非親子關係」訴訟,阿健才能進一步確認親子關係,合法認養女兒。
  這件事宛如「不能沒有妳」的翻版,內情很複雜又棘手。小芸在台東縣結婚,96年她離家出走,在彰化認識從事車床工作的阿健,兩人同居,小芸也懷了孕。
  97年7月初,阿健看到小芸的預產期快到,找她到埔心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戶政人員查出,小芸曾結婚,96年6月16日才離婚,依規定離婚3個月後才能辦理結婚登記。
  阿健和小芸失望而回,同月20日小芸生下女兒,坐完月子後不告而別。阿健獨自扶養女兒,長得很活潑可愛,家人都很疼她,同意認養。不過,阿健打確認親子關係訴訟遭台中高分院駁回確定,讓他不知如何是好。

法律教室

婚生子女
民法第1061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若不符合本條規定者,即為「非婚生子女」。


本新聞案例,小芸懷孕時(即受胎時)仍與別人有婚姻關係,故不論親生父親是誰,該胎兒出生即為該婚姻關係下之「婚生子女」。

民法第1062條第1項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第2項規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即有提起否認之訴的資格者,僅有「夫妻之一方或子女」。縱使為「親生父親」,如本新聞案例之男主角阿健,亦無提起否認之訴的資格(大法官釋字587參照)。

認領
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即認領有二個基本要件:
1. 子女為「非婚生子女」。及 2. 父親為「親生父親」。


本新聞案例,該子女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故親生父親無從主張認領。

收養
民法第1072條規定:「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即收養有一個基本要件:子女為他人之「婚生子女」。


本新聞案例,該子女為他人之「婚生子女」,親生父親得主張收養,惟須經該婚生子女的父母同意(民法第1076條之1)。


■ 綜上所述:
1. 子女現為「非婚生子女」:親生父親主張認領即可,不可主張收養。
2. 子女現為「婚生子女」:親生父親僅得主張收養,不可主張認領。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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