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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母贈房兒得手棄養 法院判還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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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15 00:35:4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母贈房兒得手棄養 法院判還

  桃園縣80歲楊姓老婦,把房子過戶給兒子時,講好兒子每月付6千元扶養費,但房子過戶後,兒子態度大變,即使老母中風也不聞不問,老母親氣得訴請撤銷贈與要討回老本,法院判兒子還房子。
  「當初講好的,沒想到兒子這麼無情!」楊姓老婦獲悉官司勝訴後感嘆:「養兒防老,不如好好保住老本。」。
  桃園地院調查,楊姓老婦因年紀大,想把價值五百多萬元的房子過戶給兒子「了卻一椿心願」,去年1月和兒子講好,由兒子每月負擔6千元的扶養費,讓她可以安穩生活,兒子答應後,楊以贈與名義把房子過戶給兒子。
  楊姓老婦向法院指出,房子過戶後,兒子就翻臉,對她不聞不問,拒付生活費,害她無依無靠,得求助出嫁女兒,她二個月後就反悔,表示要撤銷贈與,兒子仍不理並拒絕還房。後來她中風半身癱瘓,必須請外籍看護,兒子也不出錢。
  兒子開庭時聲稱,當時是母親主動表示要過戶房子,沒談任何條件,雙方也沒簽任何契約或同意書,且他有不定期給媽媽錢。
  法院審理後認為媽媽「講了就算」,且老太太識字不多,不會和兒子簽白紙黑字契約,加上其他子女作證「有聽媽媽說過一些條件」,法官並查出老太太靠老人年金過活,兒子未按月付生活費,認定未盡扶養責任,判兒子得把房子歸還。

法律教室

民法規定有下列情事者,得撤銷贈與:
一、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第1項)。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第2項)」

二、民法第412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三、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本新聞案例,老太太以兒子負擔扶養義務為條件,而將房子贈與給兒子。其後,兒子未盡扶養義務,老太太可依下列事由,主張撤銷贈與:
1. 民法第412條:贈與附有負擔(即扶養義務),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或
2. 民法第416條:(兒子)對贈與人(老太太)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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