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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賣屋隱瞞凶宅 2男判刑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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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26 00:05:2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賣屋隱瞞凶宅 2男判刑

  楊姓、郝姓男子賣屋卻隱瞞是凶宅,劉姓買家提告。台灣高等法院日前依詐欺罪將2人判刑、得易科罰金確定。
  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台北市楊姓、郝姓男子於民國99年1月間,用新台幣350萬元、以郝男名義買下位於板橋地區1處5樓及頂樓加蓋的房屋。
  楊姓、郝姓男子隱瞞房屋是凶宅,透過房仲人員賣屋,一名有意購屋的劉姓男子多次詢問房屋是否為凶宅,都遭否認,於是在同年11月間以465萬元買下;劉男後來經鄰居告知及詢問派出所警員後發現受騙,提告處理。
  楊男於一審時主張,他買屋時從朋友得知屋主是燒炭自殺,送醫後2天過世,他認為屋主不是死在家裡,所以未告知買方,沒有詐欺。
  法院審理,原屋主是上吊自殺而非燒炭,且楊男在售屋前就知道,郝男也證稱受楊男指示隱瞞房屋是凶宅,法院認定楊姓、郝姓男子有詐欺意圖,依詐欺罪分別判處2人有期徒刑6月、拘役50日,都可易科罰金。
  檢方提起上訴,高院審理後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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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在本案件中,楊男、郝男使用了詐術,而使劉姓買家陷入錯誤的認知,因而交付財物買了凶宅,已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要件。

在買屋時原屋主隱瞞屋況時有所聞,建議民眾在買屋前,先詢問附近鄰居原屋狀況,並至警局查詢是否有人於屋內有非自然死亡等狀況,以及至地政機關調閱地籍圖,了解附近土地地形,以免權益受損。

* 以下為常見的兇宅認定之爭議:
◎ 直接發生命案的第一、二、三現場,都算是凶宅:
.在屋內自殺。(僅此屋是凶宅,與社區無關)
.屋內發生過凶殺案。
(註:所謂第一、二現場,舉例來說,第一現場意指殺人或自殺當下的地點,
   若事後殺人犯將屍體移至B處,B處即為第二現場,依此類推。)

◎ 以下情形,發生於社區或公寓大廈公共區域,非凶宅:
.自殺在公共區域。(如跳樓於社區大庭院)
.社區發生凶殺案。

◎ 以下情形,非凶宅:
.屋內裡死過人。(自然死亡,如老死)
.屋內自然老死,且過一個多月才被發現。
.房屋座落於已遷葬的墳場。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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