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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女上網罵搭訕男「神經」 法官判無罪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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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2 00:05:3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女上網罵搭訕男「神經」 法官判無罪

  一名男子日前在誠品書店內,見到一名女子欲向她搭訕,他將自己的e-mail帳號寫在一張小紙條,丟入女子的包包內。女子事後拒絕引來對方一度惱羞成怒謾罵,之後她便PO網「在高雄遇到神經病」提醒網友注意。男子發現後控告對方公然侮辱,法院認為女子只是陳述自身經歷而無犯意,判她無罪定讞。
  這起案件發生在去年10月15日,一名洪姓女子逛完誠品書店,返家後整理自己的包包時,發現一張不明紙條,上面寫著陳姓男子的連絡資料和e-mail,想藉此搭訕洪女。洪女事後寄mail給陳男詢問其身分,陳男回信自稱為「小帥哥」,之後便詢問陳女的居住地和年紀等私人資料,洪女為保護隱私而拒絕回答。
  不料陳男卻惱羞成怒,竟反罵洪女「神經病」、「妳們女生腦子結構有問題」,洪女自覺被罵得莫名其妙,事後還將這段過程PO網。一名網友回覆自己也曾在政大書城遇到同樣事件,洪女因此在網路上提醒大家小心。陳男事後得知該訊息,認為洪女公然侮辱,因而對洪女提告。
  陳男認為洪女的PO文指涉,甚至還留下政大書城的監視器畫面連結點及公布他的e-mail帳號,讓他人知道洪女文章指的神經病就是他,對他是公然侮辱。但洪女向法官表示「我根本不知道他是誰,只是想提醒大家小心。」法官認定洪女PO文只是抒發情緒,但並非以損害對方名譽為目的,也非杜撰或謾罵,不構成公然侮辱,因此判決洪女無罪。

法律教室

刑法第309條所規定侮辱,係要主觀上使人難堪為目的,以粗鄙之言語、文字、動作等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到貶損之程度始構成,其判斷標準更會依行為人或是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類別、教育程度、平時關係、行為時之情況、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來判別,不會一概而論。其所保護之法益乃使當事人之名譽不受不當之毀損,其名譽是否有遭毀損不是由當事人主觀上之認知決定的,而是藉由一般社會觀念來做評價,若評價結果是有毀損,即以名譽上之侵害,反之則未侵害,故不以被害人主觀上之情感是否有受傷來評斷之。本案因洪女PO文只是抒發情緒,其主觀意識並非以損害對方名譽為目的,也非杜撰或謾罵,與公然侮辱之構成要件不符,因此判決洪女無罪。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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