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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虐夫39年 全家作證判離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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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9 00:13:3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虐夫39年 全家作證判離

  結褵三十九年的池姓女子,長期對老公暴力相向外言語辱罵,還曾拿剪刀刺老公背部行凶。池女也將兒子、媳婦、女兒、女婿罵的一無是處,全家成員無一倖免。老公在忍無可忍之下訴請離婚,全家人都站在爸爸這一邊。法官認為池女具暴力傾向,又愛用不堪字眼辱罵家人,因此判准離婚。
  住在蘆洲的池女疑似患有精神官能方面疾病,就經常對一家子人大呼小叫、暴力相向,池女還罵兒子「自小叛逆素行不良」,媳婦是「驕縱奢侈」,數落女婿「酗酒流氓」,女兒則是「從小好吃懶做」,一家子人由她嘴裡吐出的缺點一籮筐,無一倖免。池女的老公表示,她和池女在五十八年一月間結婚後,妻子就長期無故當眾以三字經罵他,還表示房子是她所有不准入內睡覺,逼得他晚上經常要在車上睡覺;另外,妻子在九十四年六月間,還曾以剪刀朝他背後猛刺,登時就刺出了兩個窟窿鮮血直流,險些就要了他的命。池女的一對兒女及媳婦、女婿也都異口同聲地表示,只要不順媽媽的意,她就會打人、罵人,甚至還會在半夜不讓老公及小孩睡覺,疑心病很重。
  池女在庭訊時越說越不高興,還一一數落家人,將身邊親人說得一文不值。地院承審法官審酌全案,認為池女言行確實已逾越了夫妻通常所能忍受的範圍,符合「不堪同居之虐待」,又長年對先生施暴,判准離婚結束這樁維持長達卅九年的婚姻。

法律教室

  兩造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原告受被告長期間無緣無故當眾辱罵,並經常不准待在家裡睡覺,導致經常晚上在汽車上睡覺。更甚者,被告前曾多次動手毆打原告,並出言恐嚇原告稱:要拿刀予以殺害等語,致原告長期深受身體及精神上虐待之痛苦。迫於走上法院尋求解決之道,其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及同法同條第2項提出裁判離婚訴訟。經承審法官傳喚相關證人,其親人一致異口同聲言:母親對父親的作為如原告訴之聲明無誤。法官准以原告離婚之訴。

  另夫妻剩餘財產之差額分配請求部分:被告辯稱:原告婚後不久即不負養家責任,整天只會睡覺等吃飯,找工作也要被告幫忙找,被告為了養育子女,多次向合會借錢。並且另傳喚原及被告夫妻做生意的上游批發商,出庭作證,其夫有向其批過貨嗎?答稱:「有,原告的支票付款的」承審後認原告在婚姻存續中,對經營之生意亦有付出勞力。按民法第1030條之1 之規定,以「平均分配」為原則,「酌減分配」為例外,原告得請求被告財產扣除債務後,剩餘財產的ㄧ半。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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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9 11:19:21 |只看該作者
可是也挺奇妙的 為什麼可以或為什麼要忍受39年呢
既然是長期 那一定就有什麼原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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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1 21:31:42 |只看該作者
難道沒有想過,強制帶池姓女子就醫嗎?長時間受到精神虐待,很容易導致精神耗弱耶!

若家人的溫情攻勢無法讓疑似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去看醫生,那麼只好請公家單位強迫他去就醫,免得讓他成為社會與
家庭的不定時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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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3 15:42:09 |只看該作者
這不是應該早就要送醫治療,一家人可以忍受那麼多年,也真的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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