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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酒測值2.1 公共危險無罪確定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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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31 00:43:4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酒測值2.1 公共危險無罪確定

  曾有兩次酒駕紀錄的陳姓男子,去年7月酒駕又遭查獲,但這次酒測值高達2.1,雖然陳指自己意識清楚,還和警員開起玩笑,以台語說自己「死好(活該之意)」自嘲,一審依公共危險罪判陳4月徒刑,但高等法院認定,酒測值並非民眾是否違反公共危險罪的唯一證據,且案發時,陳通過走直線及畫圓等多項測試、警訊時也思慮清楚,昨改判陳無罪定讞。
  台北榮總新陳代謝科主治醫師石光中對此案例也表示,臨床上的確有人對酒精的耐受度比較好,即便血中的酒精濃度高,卻很清醒,不影響行為。其中一種是經常喝酒的人,經過訓練對酒精的耐受度也較一般人強。
  家住新北市的陳某有兩次酒駕紀錄,分別是92年間被判罰金1萬5千元、97年被判拘役50天,以易科罰金5萬元結案。
  去年7月中旬晚間,陳某在新北市住處附近的快炒店喝酒後騎機車回家,因違規左轉被警方攔查,警方對他酒測,還一度驚訝大叫一聲「哇」,原來陳的酒測值高達2.1。陳某當時要求做直線、平衡測試、畫同心圓等測驗,且都順利通過,但仍被檢方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
  陳某在法庭坦承酒後騎車,但認為酒測值不可能這麼高,「若酒測值達2.1,我應該是昏睡、癱瘓了吧,怎麼能這麼清醒,還做完警訊筆錄?」
  高等法院將此案送請台北榮總鑑定,鑑定指出,未酗酒成癮的人當酒測值超過2毫克/公升,會有嗜睡、說話不清、神經錯亂,甚至呼吸麻痺或死亡等情形,但本案仍應依實際狀況而定。
  合議庭審理則認為,酒測值並非酒駕民眾是否可以安全駕駛的絕對且唯一證據,應就民眾案發當時的身心各方面具體情形為依據,且陳文賢所做的測驗都合格。此外,警方當時是因陳未兩段式左轉而被查獲,並不是影響安全駕駛的違規行為而被攔檢,又加上陳警訊時對答如流,昨改判陳無罪定讞。

法律教室:

法務部函文規定0.15毫克是移送標準,就像賄選30元可發動偵查,其中30元及0.15毫克只是客觀門檻,與罪行還有一段距離,檢察官還要找出被告不能安全駕駛的佐證。過去司法實務向來認為當汽車駕駛人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超過每公升0.15毫克以上時,即可推定為不能安全駕車,最終的結果是使舉證責任由檢方轉移至被告,課被告證明自己確有安全駕駛能力的舉證責任。這是有違除非被告經由證據證明有罪確定,否則推定其為無罪責之人的「無罪推定原則」。反過來說,如果警方攔檢的酒測值低於標準,但駕駛人無法通過生理檢測,顯然代表不能安全駕駛,此時就算酒測過關,但照樣觸法。

本案中行為人服用了酒類後駕車,但若要能證明不能安全駕駛,仍須依個別案件和個人情況來判斷,其能否安全駕駛。且即使行為人被判決無罪,不會被科以徒刑或刑事罰金,但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的仍須負擔行政罰之罰鍰,金額則應視構成要件符合而定。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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