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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何人於何時召集?主席有何資格?主要任務為何?
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故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應於「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三個月內」,由起造人擔任會議主席召開之,主要任務為制定社區規約及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惟起造人如不願或不宜擔任會議主席時,可由出席之區分所有權人自行推舉會議主席後進行會議。
至於,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順利召集決議後,爾後其他各次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可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請求召集,或由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請求召集。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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