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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台南小黑 於 2013-6-21 22:19 編輯
轉載釣權會為釣友爭取釣全及被罰討公道公文
正本
發文方式:郵寄
檔號:
保存年限:
台灣釣權會
函
立案證書字號: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20023253號核准立案
地址:404台中市北區日興街206號14樓之2
承辦人:創會長 游清江
受文者: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06月18日
發文字號:台釣權字第102033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建請貴處邀集北部地區相關釣魚團體及區漁會共同會堪所轄漁港檢
討適合開放垂釣區,並研討如何禁止有關三哩內漁民非法拖網捕魚以
確保漁業資源,避免將來造成釣魚民眾與漁民發生嚴重衝突導致社會
不安,為政府創造三贏,請查照。
說明:
一、覆貴處102年6月7日北漁所二字第1020007474號函。
二、應全面檢討漁港開放垂釣理由:
(一)94年漁港法第18條修正通過,主管機關應依法邀集釣魚團體全面檢討公告開放垂釣區域。
(二)97年4月22日,本會北部地區分會會長李宗治、立法委員丁守中與周錫瑋縣長會面,周縣長當場指示:府轄30處漁港全面開放,並應會同釣魚團體討論開放事宜。
(三)97年6月26日縣府未與釣魚團體協商開放事宜,自行公告開放淡水第二、草里等10處漁港部分區域無法滿足民眾需求;本會北部地區分會於97年7月1日向縣府陳情,案件編號:0970619088,迄今未獲回應協商開放事宜。
(四)貴處所轄漁港多達30處,函內公告開放區僅淡水第二、草里等10處漁港,開放規畫未邀集本會等相關釣魚團體共同會堪研商,導致公告區無法滿足民眾需求,屢屢發生民眾違規垂釣情事造成雙方困擾。
(五)貴處未依法協商漁港開放垂釣區域,卻又無理對我釣友開罰新台幣3萬元,怠惰傲慢之心態如何讓我廣大釣魚民眾心服?貴處係以釣魚是違反漁港法第18條港區內禁止採捕水產動植物為理由罰之,既然如此貴處又為何違法公告開放淡水第二、草里等10處漁港部分區域開放垂釣豈不前後矛盾?
三、我國近海漁業資源業已嚴重枯竭難以述明,究其主因為工業廢水汙染與錯誤之漁業政策導致漁民不當捕撈與過漁,事實概述如下:
(一)
據本會長期觀察發現全國各漁港均有多艘拖網漁船經常在附近海域離海岸線100公尺內來回不斷拖網捕魚,因漁船來回拖網靠近堤岸約50公尺嚴重妨礙釣魚活動,致使民眾群情激憤幾乎暴發衝突!據悉上述漁船均為合法捕捉魩魚但應離岸500公尺外實施作業,然而漁民嚴重違規而海上執法者竟然力不從心束手無策!
(二)
本會曾在梧棲港安檢所檢視回航拖網船漁獲,赫然發現 所捕漁獲均為大量6尾一台斤之小比目魚與30尾一斤之章魚令人心寒與憤怒! 近海拖網致使魚類無法靠岸繁衍;此種捕魚行為是殺雞取卵不但徹底破壞生態且與我釣魚民眾經常發生衝突,倘若政府再不重視此問題之解決勢必將引發我釣魚民眾與漁民之劇烈衝突、爭執。
(三)
申請核准捕撈項目與實際捕撈項目不符是否合法?執法單位應如何管制避免漁業資源浩劫?貴處年度內到底取締處罰多少非法捕魚案件?為何未曾見過和取締港區垂釣民眾同樣地大張旗鼓勞師動眾透過電視媒體擴大宣導?貴處是否縱容漁民違法導致漁業資源枯竭元兇?
四、
我國四面環海係為海洋國家應推廣海上休閒,海洋資源理應為全民共有而不是漁民所獨享;為提高漁民收入維護海洋資源唯有徹底改變捕魚方式與觀念!因此本會再次強烈建議:政府每年編列投資之龐大預算應改為支應輔導漁民轉型為休閒漁業,唯有走向休閒漁業我海洋資源才能永續!
五、
貴處若再對我釣魚民眾漠視不當為子民欺負,本會不排除動員民眾上街走向新北市府、監察院陳情!
正本:立法委員
丁守中先生(請督辦)、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
副本:本會續辦
這才是為了我們釣友著想
轉貼上來給大家看看
希望不要再有釣友被亂罰錢
我們也需要有應有的權利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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