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312|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董事之競業禁止義務與公司之歸入權?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3-8-8 00:09:2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董事之競業禁止義務與公司之歸入權?

●董事之競業禁止:
  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本條乃有關董事能否與公司競爭營業之規定,必須得到公司多數股東之同意,董事才能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公司之歸入權:
  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五項規定,董事違反該條第一項董事競業禁止之規定,而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時,股東會得自該所得產生後一年內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使董事無法保有非法競業所得之利益。

來源:聯晟法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3-1 18:27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