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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執行公務要尊重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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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15 00:01:4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執行公務要尊重

  39歲男子周x清,日前因與友人飲酒後,喧鬧不服警方勸導,便以三字經辱罵南投派出所所長陳x盛,發生後不願意認錯向對方道歉,經南投地院昨以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30天,如易科罰金須3萬元。

  南投派出所長陳x盛昨對鼠X,本人的名譽事小,執法人員為了尊嚴是一定要維護及爭取,上述的判決只是希望還給執法人員的公理。周x清96年6月17日酒後,在市中興x巷喧嘩,接獲報案的所長陳x盛前往處理時,周員竟以台語「幹你娘雞巴」等話辱罵所長,原本認為他是酒後失態不想追究,可是對方不聽仍然大聲喧鬧,母親出來勸導也被罵。所長拿出手機並告知他要錄音搜證了,周竟再以台語對手機罵:「你哄(被)幹好」,「你辦我啊!」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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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案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51條訂有明文),依刑法第140條妨害公務員公署罪,將被告處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記得在日前亦有某酒過名花小姐「段譽」,在警方執法時「摑掌」事件亦同。觀今社會亂象相當多,讓我們感受到員警在辦案時,時常會被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攻擊、言語恐嚇或挑釁等情形發生,員警即有將犯罪嫌疑人依妨害公務罪移送地檢署之職權。惟雖目前有許多員警於承辦案件,仍有許多違反刑事訴訟法等情形,如恐嚇、脅迫或引導被告等等,雖無法立即改善,但亦不得已員警不當的行為在加犯一罪。況且目前刑法修正後,改採一罪一罰原則,故建議民眾要三思自己的行為及言行,以免誤觸刑章。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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