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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想要與男友復合卻被判處59天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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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9-12 00:40: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想要與男友復合卻被判處59天

  張姓女子跟鍾姓男子原本為男女朋友之關係,但是兩人分手後,張女一直要復合都被對方拒絕,因得知鍾男日前有改裝車輛飆車的愛好,為了引起前男友的注意,故拿腐蝕性的液體,向男友母親的自用小客車潑灑,後經台中地院審理終結,判決張姓女子拘役59天。張姓女子為了復合,持腐蝕性的液體潑灑車子,使前男友母親的車子引擎蓋、前後保險桿及擋風玻璃皆腐蝕而不堪使用,前男友報警後,經調閱監視器等影片畫面後,竟發現犯罪的人是前女友,於是決定提告。

法律教室:

  以上例張女對於其前任鍾姓男友,以腐蝕性不明的液體向其前男友母親的車子潑灑,進而造成白車自小客車的前後保險桿等地方不堪使用,應與其刑法第354條毀損罪相當,除有「毀壞」的事實外,或到達該車致令不堪使用,造成被害人或公眾的損害,得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她會被告也是警方調出錄影片後,才更確定犯罪行為,惟對於其犯行,她從頭到尾都不認罪,使法院對犯罪行為人犯後態度相當不認同,故再依刑法第57條規定,加重刑罰以示警惕。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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