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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老公賭博欠了一屁股,債主找上門,我必須幫他還嗎?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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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19 17:32:4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老公賭博欠了一屁股,債主找上門,我必須幫他還嗎?

  結婚雖然需要一點衝動,但衝動的前提仍需要仔細思量,如果僅憑一時興緻而結婚,婚後才發現老公愛賭博,在外欠一屁股債,所謂貧賤夫妻百世哀,此時只能唱著「嫁不對人」、暗嘆「千金難買早知道」。相信老公會悔改的,就四處借錢、八方舉債來幫老公還債,等發現老公賭性堅強、死不改過,才心灰意冷想著離婚。

  夫既然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自然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本題夫因賭博在外積欠賭債,夫自是要自己負責,再者,賭債在民法上為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所以,法律上認為「賭債非債」,理論上,債權人沒有民法上的請求權。

但,在社會實務上,賭債常用其他方式呈現,例如:由債務人簽發本票等。但無論如何,妻子本無需為夫之債務為清償,可能影響到妻子的,應是民法第1030-1條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該條文的精神為夫妻婚後之有償所得,應平均分配。所以,夫之債權人得依民法第1011條向法院聲請改定分別財產制,此時,若妻之婚後有償所得高於夫之有償所得,則夫則可依民法第1030-1向妻主張剩餘財產請求權。夫之債權人亦可代位向妻行使該權利。故而,一般實務上,於此案中妻多會依民法第1004、1008條聲請改定為分別財產制,使夫妻有自擁有自己的財產,沒有剩餘財產請求權的問題。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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