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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報稅易犯的小錯誤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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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4 10:30:2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經從5月1日開始,申報截止日為6月3日,財政部台北國稅局特別整理了以往報稅時常見的錯誤類型,供民眾參考,以避免因不符合規定遭剔除補稅。

國稅局表示,如果民眾在申報時發現有申報錯誤,採用網路申報者,可更正申報資料重新上傳即可,採人工申報者,可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辦理二次申報;但如果已經超過6月3日的報稅期限,不論採用何種申報方式,都必須以書面更正申報。

國稅局整理出來報稅時容易犯的錯誤包括:

一、免稅額申報錯誤:誤將年滿70歲以上其他親屬(如:叔、伯、舅等)免稅額,誤比照直系尊親屬適用。國稅局表示,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免稅額較高(102年度為12萬7500元);但若申報扶養年滿70歲的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叔、伯、舅等)僅適用一般免稅額(102年度為8萬5000元)。

二、扶養親屬申報錯誤:誤報超過20歲無工作、未在學、服役中子女之免稅額。(如:將21歲補習中無正式學籍或失業列為扶養親屬)國稅局表示,超過20歲之子女須為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才能列報扶養。

三、其他親屬申報錯誤:列報不符規定的其他親屬。(如:將未同居一家之甥、姪列為受扶養親屬)。國稅局表示,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規定,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須另檢附在學證明、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合併申報錯誤。所得年度無婚姻關係誤報為夫妻。(如:103年2月結婚,102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列報配偶免稅額)

五、未合併申報錯誤。國稅局指出,夫妻必須合併申報所得,若因分居而無法合併申報,必須在申報書上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字號,並於「□夫妻分居者」欄位打V。

六、教育學費申報錯誤。國稅局指出,只有就讀大專以上受扶養「子女」的教育學費才可以申報;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的教育學費,均不能申報扣除。

七、保險費申報錯誤。國稅局指出,人身保險費僅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不能申報扣除,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須在同一申報戶。

八、捐贈申報錯誤。國稅局指出,信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之支出,因寺廟有提供服務,非屬捐贈性質,因此不能列報於捐贈扣除額。

九、房貸利息申報錯誤。國稅局指出,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必須符合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必須於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以一戶一屋為限,每戶每年最多可申報30萬元,但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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