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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30 00:20:5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死者的復活

一、復活的實在性

所有死者都要與他們的肉身一起在末日復活——信理

宗徒信經有一句:“我信肉身之復活”。“任何人”信辭強調復活的普遍性:“當他來時,一切人均將與他們的肉身一起復活”(鄧40)。

反對死者復活的道理的,在古代有撒杜塞人(瑪,23:23;宗,23:8),外邦人(宗,17:32),宗徒時代的若干基督信友(格前,15;弟後,2:17-18),諾斯底士派與摩尼派人士,中古的卡達裡(Cathari),今日的各種形式的唯物主義者與唯理主義者。

在舊約裡,可以看出死者復活信仰的逐步發展。先知歐瑟亞與厄則克耳以肉身復活為比喻,說明依撒爾人從罪惡中或從流放中獲得自由(歐,6:3 [麥索來本為6:2];13:14;則,37:1-14)。依撒意亞確信依撒爾義人的個別復活(26:19)。達尼爾也預言惡人的復活,但是只指依撒爾人而言:“許多睡在塵土中的人要醒起,有些要入于永生,有些要受永遠的羞辱和悔慢”(達,12:2)。瑪加伯下告訴我們所有的人均將復活(加下,7:9,11,14,23,29;12:43等;14:46)。

只在通俗本中,約,19;25-27有利於為復活作證。在聖經的原文裡,約伯表示他活在世上一天,就要等待天主來為他辯白,以證明他的無辜(N. Peters, P. Heinisch)。

耶穌責斥撒杜塞人的不信復活為一項錯誤:“你們錯了,不明了經書,也不明了天主的能力。因為在復活的時候,人也不娶不嫁,好象天上天主的天使一樣”(瑪,22;29-30)。他不僅告訴我們義人要復活(路,14:14),且告訴我們惡人也要復活,因他們的肉身要一同進入地獄(瑪,5:29-30;10:28;18;8-9)。“他們都要(從墳墓裡)出來,行過善的,復活入生命;作過惡的,復活受審判”(若,5:29)。凡相信他的人,凡吃他的肉,喝他的血的人,耶穌允許在末日要使他們復活(若,6:39-40,44,55)。他指著自己說:“我是復活與生命”(若,11:25)。

宗徒們在宣講耶穌復活時,也宣講全體死者的復活(宗,4:1-2;17:18,32;24:15,21:26:23)。聖保祿譴責格林多團體中不信復活的分子,並且從基督的復活引伸出信友的復活。格前,15:20-23:“基督從死者中實在復活了,做了死者的初果。原來死亡既因一人而來,死者的復活也因一人而來。就如在亞當內眾人都死了,照樣,在基督內眾人都要復活。不過各人要依照自己的次第:首先是為初果的基督,然後是在基督再來時屬於基督的人。”死亡將如最後的敵人,被基督所消滅(26:54-55)。復活的普遍性包含在基督戰勝死亡之中(參考羅,8:11;格後,4:14;斐,3:21;得前,4;14,16;希,6:1-2;默,20:12-13)。

最初幾世紀的教父們鑒於猶太人、外邦人與諾斯底士派人士的反對復活,不得不詳闡復活的道理。羅馬的聖克來孟以自然界的類比現象、仙烏(phoenix)的傳說與舊約的經文來證明復活的道理(致格林多人書,24-26)。聖儒斯定、雅典的亞瑟納哥拉斯(Athenagoras)、戴爾都良、奧力振、聖梅鐸弟(Methodius)與尼沙的葛利哥裡等都曾撰過維護復活信仰的傳承論。初期教會的大多數護教家也都竭力為復活的道理作證(參考聖奧斯定Enchir. , 84-93; 天主之城,22:4等)。

自然的理性不能以確切方式證明復活的事實,因為復活是一件超自然的事,只能在天主奇妙的作為下完成。然而理智能夠證明復活的合宜性:(一)基於靈魂與身體的自然結合,靈魂與身體相依為命。(二)基於正義的賞報之概念,我人可以想見,靈魂的工具——身體有份於賞報或懲罰。

為信心所照耀的理性將復活的合宜性建立在如下的理由上:(一)基督所完成的救贖工程的圓滿性,(二)奧身各肢體與其首腦——基督——的一致性,(三)人體藉恩寵的方法,尤其是藉聖體而聖化(參考聖依來內反異說,4:18,5;5:2,3;Suppl. , 75, 1-3; 護,4:79)。

二、復活前後的身體相同

死者復活時的身體與昔日在世的身體是同一個——信理

(一)拉脫朗第四次大公會議(1215年)的Firmiter章宣佈:“他們將以現在固有的身體復活”(鄧429;參考鄧16,40,287,347,427,464,531)。

奧力振反對復活的身體與在世的身體原質地相同。

聖經用“復活”或“蘇醒”二詞時,隱含地作證復活前後為同一身體。事實上,除了同一身體死亡、歸於塵土而再一次生活外,就不可能有復活與蘇醒。瑪加伯下(7:11)清楚地指出復活。“這些肢體是我由上天(天主)得來的……希望再有一天從他那裡仍然複得”。格前,15:53:“這可朽壞的必須穿上不可朽壞的,這可死的,必須穿上不可死的”。

奧力振以前的教父們一致承認,“此身將復活,並將受審判”,“我們將帶著此身受賞”(託名克來孟致格林多人二書,致,1-5)。聖儒斯定說:“我們希望地下的死者再得到他們的身體,因為對天主沒有不可能的事(護教書,1:18)。教父們為復活這件事所舉的”合宜的理由“都以復活前後的身體相同為其前提。聖梅鐸弟、尼沙的聖葛利哥裡與聖愛比法(Haer. , 64)與聖熱羅尼莫(Adv. Joannem Hierosolymitanum)等曾維護此理,反擊奧力振。

(二)所謂復活前後身體同一,並非指屬於在世身體(一生或某一時期)的一切物質部份都將在復活的身體內。正如在世身體的物質部份雖然經常新陳代謝,而始終是同一個身體;同理,復活身體中具有在世身體的物質的一小部分,就足以維持同一性。事實上,同樣的物質部份可以先後屬於不同的身體,但這個事實絕不影響基督徒對復活的信仰(護,4:81)。

按照杜朗度(Durandus of S. Por ciano +1334)與那不勒斯的若望(John of Naples +1336以後)的意見,同一靈魂已足以使復活後的身體為同一。為士林學派所採納的亞裡斯多德對人體的理論,主張原初物質(materia prima)是純粹的潛能(potency),它藉著自立體形式(substantial form)而獲得實現性(actuality)與個別性(individuality),由是而成為一個特定的身體。杜朗度與若望根據這一理論,主張精神的靈魂既是人體的惟一的本質形式,能使任何材料形成其身體。但是,除去靈魂是身體的惟一形式之假定並無足夠證據以外——司各脫斯學者認為有一種與靈魂不同的身體的形式(forma corporeitatis)——這一解釋使人設想,當死者復活後帶著復活的身體進入天國時,他的骨骼可能仍埋在土中。晚近仍有些神學家推陳杜朗度的意見,尤其是比猶(L. Billot),但是大多數神學家贊同教父們的意見,主張復活前後身體的材料一致。

按照普遍的通道,復活的身體完善無缺,沒有殘疾,沒有斷肢,也沒有衰弱。聖多瑪斯說:“復活的人達到最高度的自然的完美(suppl. , 81, 1),因此達到成熟的年齡。復活的完美身體具有生理的與感覺的器官,包括不同的性別(與奧力振的意見相反;鄧207),但是沒有生長的作用。瑪,22:30:‘他們好象在天上的天主的天使一樣’”。

三、復活之身體的特性

(一)義人身體將以復活基督的身體為藍本而轉變與受榮——確定意見

聖保祿教訓我們:“他(耶穌基督)必要按照他所具有能征服一切的能力,改變我們卑賤的身體,相似他光榮的身體”(斐,3:21)。“死人的復活也是這樣;播種的是可朽壞的,復活起來的是不可朽壞的;播種的是可羞辱的,復活起來的是光榮的;播種的是軟弱的,復活起來的是強健的;播種的是屬生靈的身體,復活起來的是屬神的身體”(格前,15:42-44;參考格前,15:53)。

士林派神學家根據聖保祿的教訓,認為義人身體復活後具有下面的四種特質或特恩:

(1)神健(impassibilitas 即不能受苦),即身體方面所有的缺點,如痛苦、疾病、死亡、都不再有。確切地說,這是一種不能受苦死亡的特性(non posse pati, mori)。默,21:4:“他要由他們的眼上拭去一切淚痕,再也沒有死亡,再也沒有悲傷,沒有哀號,沒有苦楚了;因為先前的都已過去了”。參考默,7:16;路,20:36:“他們也不能再死”。神健的內在理由基於身體的完全順從靈魂(Suppl. , 82, 1)。

(2)神透(subtilitas)就是身體的精神化,但它並非身體轉變成精神的本質,或物質成為空氣般的實體(參考路,24:39)。身體精神化的藍本是從墳墓中出來,並能閉門而入的基督的身體(若,20;19,26)。身體精神化的內在理由是:受榮耀的靈魂完全管理身體,因為靈魂原是身體的本質形式(Suppl. , 83, 1)。

(3)神速(agilitas)就是身體以最大的速度服從靈魂之能力,它與現世受地心引力而變得沉重的身體,恰成對照。復活的基督突然顯現在宗徒們中間,並且也能很快的消失,表現了基督的復活身體的神速(若,20:19,26;路,24:31)。神速的內在理由基於受榮耀的靈魂完全統治身體,而能推動身體(Suppl. , 84, 1)。

(4)神光(claritas)即消除一切晦暗,呈顯美麗與光明。耶穌向我們保證:“義人要在他們父的國裡,發光如同太陽”(瑪,13:43;參考達,12:3)。耶穌在大博山(瑪,17:2等)與在復活後的變容(宗,9;3)便是神光的榜樣。神光的內在理由,寓於受榮耀的靈魂的絢麗充滿了身體。身體受榮的程度,按格前,15:41-42,系隨靈魂神光的程度而異;而神光的程度則又隨功績的多寡而異(Suppl. 85,`1)。

(二)惡人的身體復活後,既不朽壞,也不死去,但是它們將不會蒙受榮耀——確定意見

不朽壞性與不死性是身體在地獄受永罰的一個必要的先決條件(瑪,18;8-9)。不朽壞性(參考格前,15:52等)杜絕了物質的新陳代謝以及與之俱來的各種作用,但並不排除受苦的能力(passibilitas, Suppl. , 86,1-3)。

來源:信理神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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