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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史] 二世紀教難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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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6-26 00:23:0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二世紀教難

二世紀教難概述

救主基督早就預言“祂的門徒要遭受迫害”,在教會開始時,這個預言便已逐漸實現。最初三百年的教會史,可以稱之為“教會受難史”,也可以稱它為“殉道烈士們的歷史”。羅馬帝國加諸於教會的流血迫害,給這一時代印上了鮮明的記號,因此這一個時期,我們特別稱之為“教難時期”。

  第二世紀的教難多屬地方性的,而且是間歇性的,第三世紀的教難,則是由皇帝明令發動的普遍性,幾乎普及全國,情形慘烈,但為時頗短,而且使教會有喘息的時期。教難以後,豐富的記載如文錄、目擊記、以及詳盡的法庭檔案都足以提供歷史學者們的研究。然而,在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蹟以外,還有一連串無可置信的傳聞。使歷史學家感到困惑的是,後世的人,喜歡給古代的英雄烈士妄加許多榮銜,歷史學家們在考證和批評歷史事件的時候,曾經下過這樣的結論:“教難時期並沒有數百萬殉道烈士,並且也曾經有許多教友臨陣失去了勇氣,各地教友全都視死的說法是豪無根據的誇張之辭。”這樣一個歷史真像的揭露,難免使人感到遺憾。其實,古代教難與後世的教難一樣,總是滿目瘡痍的,教會從不希望受迫害,教難結束後,教會感到歡欣。既然如同我們前面所講的,羅馬帝國並不禁止多神的敬禮,而且還准許不同的教派存在,那麼為什麼獨對天教如此的仇視,竟要以慘酷的流血來加以迫害呢?許多歷史學家認為,從一開始,基督信徒的氣質與眾不同,觸犯了幾項羅馬刑法,在帝國政權的指使下,便自然而然的產生了教難。他們認為,基督徒觸犯了有關羅馬帝國祭祀的“侵犯與侮辱尊嚴”的罪,事實上,信友們放棄了對皇帝的祭祀,就已經足夠使他們獲得這一項罪名了。

“侵犯與侮辱尊嚴罪”是從嚴重的叛國與反對政權的情事而來的,這條法律本身相當含糊,有些早期的皇帝,像底培裏、道米提安,曾經將它擴大,應用到許多可笑的事上,譬如,出賣一座有皇帝石像的公園,或其他似的有不尊敬帝國的嫌疑的人,都要受到懲罰。這條含糊不清、彈性極大的法律,因此可用於每一件事上,基督徒當然包括在內了,但這只是歷史家的一種假設,這種假設的正確性,到現在是問題。根據所知道的檔案資料,受難教友的案件,從來沒有一件是涉及“侵犯侮辱尊嚴罪”的,後來我們考證得到這條獨裁的法律,原來是專門提供給皇帝貶謫私敵異己,像元老們以及一些個高級官吏的,而很少用在平民百姓們身上。大部份的殉教烈士,都是屬於平民百姓以下的階級。有人稱讚圖拉真皇帝,因為他拒絕採用這一條法律,以便擺脫前任皇帝的舊例,並且規定了懲罰基督徒的新法律。

拒絕參加帝國典禮的人,可以認為是犯了“悔辱尊嚴罪”,但是這種帝國祭祀,不一定是宗教的或強迫參加的定期禮節。羅馬有祭司會議,定期舉行禮儀,為崇敬已經去逝的和正在位的皇帝所恭敬的神明和其他的神袛,妨礙這樣的禮節,當然是一種瀆聖的行為。然而並不是所有的人都得參與羅馬祭祀,沒有資格或沒有責任參加的人,一生准免出席這樣的場合。當時羅馬市民對帝國祭祀所抱持的態度,與現代人對無名英雄紀念會、周會之類的集會所抱持的態度相仿,不願參加的人可留在家裏或到別處去,基督徒並不反對出席這樣的典禮,當然那僅僅是出席而已。戴爾都良曾在《關於偶像崇拜》這本書裏,暢論這事,他說:“身為奴隸的教友可以陪主人參加教外的集會,在別人家做客,可以參觀教外禮節的進行,但當基督徒因職務關係,被迫組織崇敬的禮儀,問是就發生了。”
教會最初三百年的歷史,可以稱它為“教會受難史”,至於為什麼會受到羅馬當局的迫害呢?從羅馬的法律“侮辱尊嚴罪”來看,當信友因為職務的關係,被迫組織崇敬的禮儀時,問題就產生了,這裏我們將為您繼續分析教難的原因是什麼?

戴爾都良在他的《關於偶像崇拜》這本書裏,他懷疑那些置身在統治階級中的教友能避免崇拜偶像的暗礁。在教難期中,身居統治階級的信友很少,據我們所知,其中殉難烈士少之又少。另外一些史學家認為,基督徒忠於自己的祭獻,時常舉行羅馬帝國所禁止的禮節,已經觸犯了瀆聖之罪。所謂“瀆聖”,就是褻瀆了聖物,那些是聖物呢?羅馬人認為是神廟、祭台、神像,還有墳地。在教難時,信友們特別的謹慎,避免涉足於教外人事的聖地,後來有許多傳說,竟以這類事來渲染殉教烈士的生平。依照十二銅牌法,所有非羅馬的禮儀是被禁止的,至少也應該得到政府的許可才可以舉行,但是這條法律條文早已廢止了。在帝國時代,羅馬城及全帝國境內,本地的,或外來的各種禮儀,只要不妨害公眾安全,都已經不受法律和權威的限制了,而且在當時,教外人士並不以為基督徒的彌撒獻祭是一種宗教禮儀,因為信友們沒有神廟、沒有祭台、沒有神像,他們既不點香、也不焚膏,羅馬人視他們為“無神論者”。

我們還可以追問,信友的生活方式,是否與羅馬的刑法有抵觸,因而引起教難呢?為什麼幾個世紀以來,法官們屢次對信友頒佈新的敕令?從法律的觀點來看,這些敕令的內容彼此也不相同。歷史學家,仍在盲目地搜集著教難的法律依據的文獻,他們始終認為羅馬帝國是一個法治的國家。不錯,羅馬的民法是卓越的,許多現代文明國家都在步它的後塵,然而羅馬的刑法則是很不完善的,尤其是羅馬的訴訟程式法就更差了,因此,我們認為,在這個表面上似乎無瑕可指的法治政府裏,找出形式範疇內的專制與殘暴,又有什麼值得驚訝的呢?有些歷史學家把教難的原因,從法律圈子移到政治領域上,以為當時羅馬帝國的存在,受到基督信友的威脅,教會的勢力越來越雄厚,帝國本身節節自衛,進而懲罰、迫害教友了。這樣解釋,可說是無稽之談,如果把教難看成是帝國與教會之間的鬥爭,那麼在鬥爭過程中,事無大小,侵略者顯然是羅馬帝國,但是,我們知道,掀起教難的往往不是政府,而是民眾,有時官吏被迫行動,這種情形在第二世紀時尤其顯著。距離羅馬很遠的里昂、斯米納、迦太基、亞歷山大裏亞等地的人,難道也狂熱地關心著帝國的前途,而設法消除自己的同胞嗎?也許後期教難時的羅馬皇帝像戴克裏先、賈勒略曾經由於政治的動機來迫害信友,但是,誰也不能證實這件事。

大約在西元300年左右,教友人數極眾,簡直可以形成一個現代的政黨來發揮政治的功能,可是,那時候的信友,似乎沒有這方面的冀望,信友們從不曾想到爭戰,把皇帝從他的寶座上拉下來,甚至在最慘烈的迫害,他們也從不設法抗衡。戴克裏先皇帝曾經為殲滅基督徒而憂憤填胸,這至多也只能解釋教難為什麼一直延續到西元300年,而絕不能拿來解釋教難掀起的原因。在尼祿和圖拉真的時代,信友為數尚少,沒有人預知教會的未來,尼祿和圖拉真不僅想做先見之明的皇帝,似乎也想做先知呢!

教難的另一個明顯的因素是人間的仇恨,我們不能忽略這個問題,在人類歷史上,愛與恨扮演著極其顯要的角色,比理智所表演的精彩得多。歷來基督徒的劊子手,總是以美妙的幌子做俺護來執行他們的任務,而骨子裏卻埋藏著對教會、對信友的憎恨,歷史學家是不能對這些人性中的黑暗面漠不關心的。那麼是否每一位按照法律懲罰信友的皇帝和官吏,都深懷憎恨?那也不儘然,他們中間,有許多人是只知道服役國家,履行職責而已。

才思飄逸的戴爾都良說:“真理一進了世界,就引起了憎恨!”這種憎恨潛在的原因是什麼呢?為什麼它一次又一次地換上新裝,好像永無止息似的?”先說一說猶太人吧!最初羅馬人不以基督徒為猶太教的一個支派,他們也沒有把對猶太人的憎恨轉移到基督徒身上,後來,他們從猶太人那兒獲得猶太人敵視基督徒的事實,猶太人有意騷動排斥基督徒,西元156年,“斯米納教難”便是一個例子。戴爾都良記述猶太人的會堂,成為流血的場所時,對這些悲慘的鬥爭是知之甚詳的。

同樣的,在憎恨者的行列中,有一些在經濟生活上,因基督徒而受到打擊的人,他們不是泰然自若的祭師們,而是那些靠異教祭祀為生的商人,以及與他們有關聯的占卜者、星相家、教師和哲學家。宗徒大事錄中不也記戴了保祿宗徒在厄弗所宣講“用手製造的,不是神!”以致使得製造神像的銀匠感受到失業的危險,而聯合起來跑到劇場,引來了一場混亂的集合,幾乎要保祿的命呢!

帝國的態度也左右著輿論。普通市民除了和統治階級聲聲相應以外,不能有別的見解,許多人或許這麼想:“讓這些個基督徒去我行我素吧!政府總會有再三懲戒他們的措施的。”沒有人相信輿論所加於基督徒的林林總總罪名,但是基督徒的活動卻使群眾惱怒,他們暗中舉行祭獻,激起了百姓具有敵意的好奇心。戴爾都良曾有這樣的記載:群眾特別喜歡打擾正在參與禮儀的教友,例如塔西西的殉道是因為他拒絕了放棄聖體的勸告。

基督信仰無聲無息的傳播是令人憂憤的,無論在何處,你都會邂逅信友,你不知道他們從何而來,而且信友們靜肅嚴穆的生活,對別人像是一種沈默的譴責。儒斯定曾記述了一個可作為代表性的故事:有一個羅馬貴族婦女,一向和丈夫過著放蕩的生活,後來皈依了基督,要求她的丈夫信守丈夫的忠貞,否則她就要和他分居,他的丈夫在妻子身上找不到反駁的理由,便去告發曾給他妻子講道理的信友普脫勒美,於是普脫勒美被官方逮捕,為信仰而致命。
教友們生活在羅馬人中間,卻不追隨他們的風俗習慣。一個羅馬人雖然對他們的神袛失掉了信心,但也仍然要照慣例舉行外表的敬禮,一個外教人同時對各種不同的神奉獻祭祀,並不感覺有什麼不對,還認為是因此而多蒙疪佑,而基督徒呢?卻大大的不同,他既信仰了唯一的天主,便不能再去敬禮其他的神和偶像了。羅馬最愛好的娛樂,就是露天劇場內那些個殘酷猥褻的表演,教友們當然是不去參加了,外教人無法瞭解他們所以拒絕參加的理由,便不免對教友們產生了惡感和疑心,因此稱他們為第三種人,這就是說,既非羅馬人,又不是猶太人,簡直是一群無以名之的怪人,所有的人既然不願意和他們接近,自然處處被歧視憎厭了!戴爾都良曾這樣給我們描述了當時的情形:“‘聽說王某某還不錯,可惜他是個教徒!’另一個說:‘想不到張某某那樣的聰明,竟然信奉了基督!’可是誰也不去想,王某某、張某某之所以不錯,正是因為他們信教的緣故啊!”教友們拒絕對皇帝的相欽崇叩拜,不但是冒犯尊嚴而且表示自己不是好公民,並且還算是褻聖,所以教會初期的教友,披控告為不信神。

此外教友還顯得非常神秘,不能當著外教人舉行聖事,外人對奧跡無從知道,自然的便要加以嘲笑了,何況保持秘密也是招人誣衊的原因,因此控告教友密秘集會,並且在集會時荒淫亂行、叩拜驢子的頭、舉行魔術、舉行聖體聖事竟被控告成以嬰兒作祭品,然後分食嬰兒的肉,像這種不倫不類的誣衊,竟有官吏采信,連所謂有知識的人也不例外。

在前面,我們已述說過尼祿如何利用了教外人這種對基督徒的仇視心理,把羅馬城的大火嫁禍在基督徒身上,開始了一場空前的大教難,從此,在帝國境內,便制定了一條法律“嚴禁人民信奉基督教”不過呢!在具體實施時,每一個皇帝的作風各不相同罷了!

接下來,我們再綜合的說一下第一期的教難,古代基督教作家總以為一手造成教難的是尼祿皇帝,而實際上,在尼祿皇帝以前,就已有殉教烈士,至少,我們知道的有六品執事斯德望、宗徒大雅各伯都是為信德而致命。假如西元64年,尼祿所實施的迫害,只發生了一次,以後沒再重演,那麼,我們可以用尼祿皇帝兇狠嗜殺的個性來解釋,我們可以說,是因為尼祿恐懼眾怒難息,才嫁禍於基督徒,然而西元64年以後教難一再的重演,一直延續到第四世紀末期,足見羅馬政權一貫仇視聖教會。羅馬既然是一個注重法律的國家,它這樣迫害教會、殘殺教友是否有什麼法律的根據呢?這個問題,信徒們很早就提出來了。第二世紀末葉,戴爾都良在《為真教辯護》這本書上,就質問羅馬人說:“你們不妨翻閱一下你們的歷史,便可以知道,羅馬帝國第一個對我們的教會下毒手的是‘尼祿’,以後步其後塵的是以殘酷著稱,有人稱他為‘小型尼祿’的道米先皇帝,這些仇視聖教會的皇帝都是殘暴不仁,為人民所唾棄的敗類,至於那些賞罰嚴明,愛民如子的賢君,從來就沒有一個曾與基督徒為敵,迫害宗教的法律,只有荒淫無恥、嗜殺成性的暴君才會予以執行。”這種辯護方法確實聰明,把迫害教會的責任,都放在聲明狼借的暴君身上。當時羅馬政府的確曾頒佈過仇教的法令,但是,只有殘暴無道的昏君,才甘冒天下之大不諱、悍然執行。這些法律的價值也就可想而知了。

戴爾都良認為,羅馬帝國時代與聖教會為敵的而發動教難的,卻大都是那些昏庸殘暴的君王,而真正勤政愛民的君王,不曾與教會為敵,其實這個論證並不一定完全正確,那麼事實究竟是如何的呢?我們就要來根據實際作深入的探討。

在聖教會的教難歷史上,若干位號稱賢明的羅馬皇帝,雖然沒有頒佈新的仇教法令,但是至少也曾是蕭規曹隨,很認真的執行過仇教的法令,而戴爾都良所謂的安居樂業的升平時代,也正塗滿了基督徒的鮮血呢!所以我們可以斷定,羅馬政權一貫迫害教會的行動,一定有法律上的依據,但這些迫害教會的法令,內容究竟是怎麼定的?我們不得而知。西元110年或111年時,圖拉真皇帝批覆畢利納的詔書,是以舊有的法律成例為依據,戴爾都良明白的指出,尼祿曾經頒佈過一道迫害基督徒的法律,我們應該研究的是,這一類迫害基督徒的法律,它的理論根據究竟在那兒?

基督信徒是與猶太教脫離了的分裂分子,他們不能享受羅馬賦予以色列民族的特權。而特權中最重要的,是尊重以色列的宗教信仰,不強迫以色列人向國家的神衹獻祭,然而這不能作為基督信徒應該受懲治的理由。至於普通刑法上的罪,例如縱火燒城,這也只有無知的愚民,才會想到用這種莫須有的罪名來指控基督徒的,如果借用這一類的藉口,來發動大規模的迫害運動,那簡直是匪夷所思了!為什麼別的東方宗教都受到國家法律的尊重和保護,唯獨基督聖教,被認為是非法的迷信,而受到刑法的制裁呢?

我們站在歷史的角度,縱觀整個教難的來龍去脈,也就不難發現。在以前曾談過,這種對立的局面,羅馬帝國本身以及基督徒本身,最初都還茫然不知。

基督信徒既然不肯崇拜羅馬的神,而且拒絕向羅馬帝國及皇帝獻祭,依照羅馬法律,已經是犯了大逆不道和褻瀆神明的罪名,然而褻瀆神明的罪名,必須要有具體的行動,才能成立。在第一、二世紀,信友從來沒有犯下搗毀神像的行為,褻瀆神明的罪,也就自然難以成立,至於大逆不道的罪,是到了第三世紀,才有正式的法令,明文規定,如果信友拒絕向羅馬帝國及其皇帝獻祭,就以大逆不道和褻瀆神明的罪來論處,因此,西元第一、第二世紀的迫害基督徒,一定另有法令根據。

有人說,羅馬的官吏,有權採取一切彈性便宜的措施,用以維持帝國各地的治安,根據這項權力,官吏們可以將擾亂公共治安的罪犯,處以死刑,可是這種假定,仍然缺乏充份的根據,因為基督徒是最奉公守法的安份良民,如果說信仰耶穌基,足以妨害治安,那麼妨害治安的,也決不是基督徒,而是向基督徒滋事挑釁的仇教分子,由此可見,羅馬的地方官吏是很難以這項權力作為維持治安的藉口,出面予以干涉。關於這一點,只須看官吏們往往得向中央政府皇帝那兒請示處理宗教案件的辦法,可見地方官吏是多麼的左右為難呢!

一般來說,“加入基督教會是為非法的”這項法律原則,自從西元64年尼祿迫害教會開始,已為政府當正式採用了,但是羅馬當局採用這原則的根據何在,我們仍然無法找得到。羅馬帝國似乎在自衛本能的推動下,不知不覺的對新生的教會展開無情的打擊,企圖要消滅它,而聖教會從一開始就昂然負起了耶穌所交待的神聖任務,在這個現世的世界上,作矛盾詭異的標記,在憂苦和災難中生存、在憂苦和災難中成長發展。

大規模的教難是隨著兩種因素而展開的,一個因素是,羅馬帝國在西元第一到第三世紀內,力圖鞏固政權,加強對人民的思想控制,從而必然的排斥一般所謂不信奉國教的分子;另一個因素是,基督信友經過了長時期同甘共苦的生活,受著理論家的薰陶、殉道烈士帶頭的模範作用,越來越認識對立的局面是必然的,妥協是不可能的。這種對立的局面,經過一定時間的醞釀,隨著前面所說的那些因素而逐漸發展的,所以最初的130年內 ,也就是從西元64年到192年,迫害是波浪式的,忽而強烈忽而鬆懈,至少還不能認為是一種有計劃的行動。從第三世紀起,形式完全改觀,迫害成了一種有系統的行動,政府頒佈了特別法令,對全國各地的基督信友普遍的殺害。在這種大規模的、全國性的迫害運動中,流血犧牲的人數,當然的,都要遠比過去來得龐大了。

若干的宗教著作、傳統的說法是,羅馬政權對聖教會的迫害,共有10次。這種說法是沒有歷史根據的,“十”是個整數,而且含有象徵的意義,一提到十次迫害,人們就聯想到舊約時期,在埃及的十大災禍,或聯想到若望的宗徒默示錄中,所描述的那只野獸,頭上有十個角,角上戴了十個金冠,和聖徒作戰。而事實上,有組織的、大規模的、全國性的迫害,只有四、五次,如果要將小型的地方性的迫害都計算在內,那就超過十倍了!

羅馬帝國固然有它的一套似是而非的理由,對聖教會橫加迫害,那麼為什麼迫害的程度會如此的殘酷呢?那是因為羅馬社會已經腐敗而且開始解體了,這種瘋狂的迫害,正是它崩潰的前兆,羅馬帝國不惜以最野蠻的手段,殺害無辜教友,不僅將不少善良的信友送進枉死城,同時也替自己掘下了墳墓。

當時羅馬人愛好的流血、愛好將囚犯當著群眾執行死刑,供人民聚集時觀看,主人將奴隸活活地鞭死、將奴隸的肉喂給魚吃,這對當時的旁觀者來說,簡直是平淡無奇的事。此外,從共和時代的末期開始,統治階級愛用當眾流血的表演,來供人消遣,人民向政府的要求有兩項,那就是面色和表演。對一般羅馬人來說,兩者的重要性是相等的。當時的羅馬人,把看表演當作是日常生活的一部份,如何組織各次的表演,以解決人民日常生活的需要,那是執政當局頭疼的事了。這些血淋淋的事太殘酷了!舉個例子說!一幕默劇演到最後的結局階段,在這一幕內,劇中某主角應該被人殺死,就去叫來一個死囚代替演員登臺,假戲真做,這死囚當場就被殺而死,沒有比這更真實的演出了;表演希臘神話中普羅梅德身系岩石的一幕時,就用一個木制十字架代替岩石,將囚犯活活的釘死在十字架上,這一類逼真的演出,簡直令人毛骨悚然、不忍目睹。而首創以活人供處於饑餓之下的野獸撕裂吞噬的是奧古斯都大帝,是他,第一個下令將一個名叫塞路祿的江洋大盜解往競技場,放出一大批虎、豹,活活的將他咬死。羅馬的法典中,有一道法令規定:政府可以將死囚提解到羅馬,當眾供野獸吞噬。這種野蠻的表演節目 ,由羅馬流傳到全國各地,成群的野獸在競技場當眾表演撲殺掠食活人的節目,成千成萬的角鬥者,而這些大部份都不是出於志願的奴隸或囚犯,他們互相殘殺,供一批批瘋狂的觀眾欣賞。在這些表演中,場子內判死刑的囚犯,必須咬緊牙關,拼個你死我活,到後來全都被殺死;另一種表演是把活人投入野獸群中,供虎、豹、獅子飽餐一頓人肉佳餚。在我們現代人看來,這樣的屠殺,簡直是慘無人道到了極點,然而當時的羅馬人,卻視為平淡無奇,而且非這樣緊張,就看得不夠刺激過隱。

來源:天主教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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