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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嫖妓犯不犯法?
這就是「國外犯罪」,回到國內罰不罰的問題。刑法第5、6、7、9條有規定。
刑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同法第9條規定「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所以,中華民國人民人在國外,仍受國內法律之拘束。
台灣一名男子在大陸嫖雛妓,被判處兩年徒刑,還可緩刑;如果男子回到國內,仍應受國內司法的審判(因為與未成女子從事性交易),若經法院判決處四年有期徒刑,則男子仍應在國內服刑二年。
事實上,國外針對類似案例,最近都有加重判刑的趨勢,英國知名搖滾歌手葛里特才因在越南和未成年少女性交,被判處3年徒刑。葛里特因涉嫌在越南別墅中猥褻兩名分別是10歲和11歲越南女童,遭到越南法庭判處3年徒刑,根據越南法律,他至少得服滿三分之一的刑期後,才能申請假釋。
他即使申請假釋回英國後,英國的兒童福利團體,也呼籲英國政府再次對他起訴。
事實上,類似的性侵兒童案件,目前在國外的刑責越來越重。加拿大就有一名男子涉嫌在網路上經營跨國色情網站散播兒童色情圖片,被法官判處3年6個月的徒刑,這名男子雖聲稱自己只是瀏覽圖片,並未傷害任何人,仍被法院處以重刑,顯示加拿大法律正逐漸加重類似刑責。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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