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6-7-17
- 最後登錄
- 2024-5-5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2729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3286
- 相冊
- 1
- 日誌
- 112
狀態︰
離線
|
這樣是不是等同謀殺?
轉:請問一下,
我有一個朋友同跟鄰居吵架,而對方有親友是似乎是在原x能的
相關單位工作的,結果對方不知從哪弄來一台專門用來作 無破壞
檢測(NDT) 的強大 X-ray 機器, 就像是那種專門替鋼管照相檢查
有沒有裂痕的 X-ray 機器,雖然有牆阻隔,但穿牆之後能量依然
相當強大,一下便能令人感到很不舒服甚至疼痛。
報警但警方根本不相信。也不相信我的游離輻射偵測器。
我朋友身體則是愈來愈差,
請問有人知道該怎麼辦嗎? 或幫我轉貼問懂的人?
敬覆版大貼文,淺釋如下:
首先就您所提出有關這X-ray 儀器,是否會對人體有所傷害或對身體健康有影響?要如何去救濟或是請求協助?
建議您直接去函原子能委員會,詳詢相關資訊即可以上合先敘明。
一、按我國刑法第271條對殺人罪之解釋;有殺人的故意(這裡是指行為人本身對其殺人行為有認知,而不是指一般所謂的「想要」那種故意,明知預見其可能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而其殺人行為並非經預謀或計劃,且非出於義憤者。
死亡結果的產生乃是肇因於行為人之危險行為且行為人對其危險行為有未加以注意的明顯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二、復次,對於您需要請教問題方面,所下標題為「等同謀殺?」似乎有些過於聳動。應該以更委婉意思態度去敘述這樣會更好。
三、復以上述,所謂「謀殺?」即刑法271條殺人罪(故意殺人)有分預備犯、未遂犯、既遂犯等三種行為。而刑法276條1項、就是剝奪他人生命而處斷(普通過失致人於死),刑法276條2項(業務過失致人於死)。
四、而您提及所謂這「等同謀殺?」應該就是屬於刑法第271條之規範,而事實上對於行為人是否有構成這「殺人罪之罪責」?尚須行為人在「主觀上」,要有故意殺人之動機(犯意、目的),「客觀上」必須具備知與欲,意即使用手段,方式,犯罪人數等。我們如果動輒據以認定,他方之行為,是謀殺或是觸法行為等,如以主客觀因素去分析,恐有擅斷與背於「謙抑法則」之虞?
五、就以殺人罪而言之,依法而言其立法目的乃是「保護個人法益」。意即,行為人必須要有侵害他人身體,以致剝奪其生命之虞既遂與未遂為要(侵害性)。抑或是在主觀上已具有欲殺害他人之犯意(預備犯),尚未著手實施而在準備階段中。
六、對於朋友身體健康逐漸有損?這部分就是屬於「因果關係 」,意即行為與結果間的連線,可分為「因果」與「歸責」二部分依序檢驗,欠缺則論以未遂。而健康情形之影響生成,是否有足以證明苟係X-ray 儀器所致?又其所致是否有相當事證足資佐證?如能證明則「因果關係 」之成立殆無疑義。
七、綜上所言,只是有關這刑法271條簡單論述。其構成要件、法律評量等,而應就事實論斷,方能考量行為人之該當性是否具足。如果,就版大所云,他人之行為,確實已造成被害人已被侵損身體健康之虞者,則應詳為舉證,因為無證據不得類推其犯罪事實(無罪推定原則)。先就程序上完成應備資料(舉證被侵損健康等事實)。唯有如此,才能依被侵害之程度,再考量適用法條,如此方為允當不失方寸。
資料來源:社會大學法研所自學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