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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何種狀況可以聲請交保?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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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9-30 00:50:2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何種狀況可以聲請交保?

交保是一種代替羈押的方式,表示雖有羈押原因但是已經沒有羈押必要了,就可以聲請交保動作。

一、意義:提出保證書、並繳納相當的保證金額,為代替的手段而釋放被告。

二、誰有資格聲請:

   被告、輔佐人、辯護人。

   這三種人得隨時聲請交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檢察官在偵查中可以聲

   請。不論是言詞或書面都可以。

三、法院會有何種決定:

    1、聲請有理由: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10、121條規定,應以裁定准予具保,

       停止羈押,並同時限制被告住居。

    2、聲請不合法、無理由:應裁定駁回。

四、交保有什麼效果:

    1、准許停止羈押的聲請,就應該交售保證書或保證金,而後釋放被告。

    2、如果交保後的被告逃亡,那已經繳入的保證金就會歸於法院。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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