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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同時履行抗辯權」?
民法第 264 條 (同時履行抗辯權)
第1項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第2項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買賣契約是雙務契約,所謂的雙務契約,就是雙方都有義務必須交付財物給對方,一個是錢,一個是物品。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說,當你的債權人請求你給付時,而他在同一契約中也有一個要給你的對待給付(也就是說你是他的債務人同時基於同一契約你也是他的債權人),所以當他對你請求時,你也可以對他同時請求。
白話一點,就如我們常說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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