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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18 00:11:3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尊重人及其財物

在經濟事務上,對人性尊嚴的尊重要求人實踐節制之德,為調節對世物的貪婪;要求實踐正義之德,為保護他人的權利,並給予他所應有的;要求實踐連帶責任之德,以遵守金科玉律並隨從基督的慷慨,「他本是富有的,為了你們卻成了貧困的,好使你們因著他的貧困而成為富有的」(格後8:9)。

尊重他人的財物
第七誡禁止偷竊,偷竊就是違反物主合理的意願,侵佔他的財產。如果能夠假定物主的同意,或者他的拒絕是不合理性而又不合財物的普遍使用原則,則不算偷竊。這就是在急切而明顯的情況下,為解決立即、實質的需要(食物、避難所、衣服……),唯一的辦法是支配並使用別人的財物。

以任何方法不義地拿走及扣留他人的財物,即使不觸犯民法規定,都是違反第七誡。同樣,故意保留借來的財物或遺失的物品;商業上的欺騙;支付不公道的薪酬;以別人的無知或困境作投機生意;哄抬物價等。

以下各項也是道德上不許可的:投機,藉以作出假像而改變財物的價值,旨在獲取利益而損及他人;賄賂,藉之改變應依法作出決定者的判斷;把企業的公司財物占為己有及私用;偷工減料、逃避稅捐、偽造支票及發票、過度消費和浪費。有意造成私人或公共財產的損失,都是違反道德法律並要求賠償。

許諾應該遵守;契約應該嚴格遵守,只要所作承諾是公道的。大部分的社會和經濟生活取決於在自然人之間的,或在法人之間的契約效力。諸如,買賣的商業契約,租賃或勞工契約,任何契約都應以善意來訂立和履行。

契約應合乎交換正義,據此而依照在嚴格遵守雙方的權利之下來規範人與人之間、及機構與機構之間的交易。交換正義應嚴格遵守;交換正義要求保障私有權利、償還債務及履行自由約定的義務。沒有交換正義,任何其他形式的正義都是不可能的。

交換正義不同於法定正義,它指成員對團體應該公平的付出;同樣交換正義也與分配正義有分別,後者規定團體(國家)對國民按其貢獻與需要的比例所應該付出的。

按照交換正義,為賠補所犯下的不正義,必須把所偷竊的財物償還給物主。耶穌讚賞匝凱的承諾:「我如果欺騙過誰,我就以四倍賠償」(路19:8)。凡是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侵佔了他人的財物,必須償還;如果物品已經消失,則以相等的實物或價錢,並同物主可能合法得到之果實與利益一同償還。同樣,按照他們的責任和所得到的利益,凡是以某種方式參與偷竊的人,或因明知此事而得益者,都有償還的責任;例如,凡出令指揮、協助或窩藏贓物者。

博彩遊戲(紙牌等)或打賭,本身並不違反正義。但如果剝奪了某人為了維持自己及他人的所需,則變為道德上不可接受的。遊戲的欲望有危險變成嚴重的奴役。不正義的賭博或遊戲作弊,構成嚴重的事項,除非所加的傷害是輕微的,以致受害者合理地認為此傷害無足輕重。

第七誡禁止下面的行為或企業:以自私的或意識型態的、商業的或獨裁的任何理由,引領人們走上奴役,貶抑他們的尊嚴,把他們視為貨物買賣交易。藉暴力把人們貶抑到一種生產工具或獲利的來源,這是違反人的尊嚴和基本人權的罪。聖保祿命令一位基督徒主人看待其基督徒奴隸,「不再是一個奴隸,而是一位弟兄……在主內的人」(費16)。

來源:天主教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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