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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tamanmidah 於 2015-6-26 15:25 編輯
您對新加坡共和國『鞭刑』的看法,這樣的刑罰能用在中華民國 台灣嗎?
這個問題是不可能成立的,主因是太強調『人權』位置是至高無上的,
延伸出法律定立傾向刑期長短 與罰金多寡兩標準,只有少數法律條文是死刑,
所以不可能會有關於任何『身體刑』的條文,
國際上觀點及壓力也是主因之一
另一個主因是中華民國 台灣民主指標高,許多民主國家沒有關於身體傷害的刑罰,理由是不文明、不人道,
反到是中東的伊斯蘭國家有各類關於身體傷害的處刑方式,例如亂石砸死、割刑例如削鼻、割耳等,
連一般的感情外遇雙方都會判身體傷害上的刑罰
(PS:之前美國時代雜誌登出,阿富汗女孩割鼻削耳照
(受不了丈夫家暴逃跑,被地方小型法院判割鼻削耳)
二年前伊朗因總統選舉不公,反對黨不少家庭上街最終暴發流血衝突導致多人坐牢其中,
舉一位被補女學生被判死刑,但基於伊朗習俗處女不得處以死刑,所以在行刑前夜,
找人充當丈夫強行洞房 (細節不多說反正很慘就是了),第二天拖去執行死刑,
這類身體刑在伊斯蘭國家常見
任何關於身體刑都被己開發國家認定該國不文明、野蠻等形象,所以這些刑罰在台灣
未來十到二十年內幾定不會出現,連過去兩蔣時代都未有這類刑出現,
更早的日治時期不敢保證沒有了
PS:那時期處於對日抗戰、太平洋戰爭,到處盛行斬首及其他身體上傷害暴行
新加坡共和國 和 台灣最大不同處在於,前者是法律嚴明,政府效率高、廉潔,人民對鞭刑接受度高,
後者是法律寬鬆、政府效率底,人民普遍無法接受身體刑
新加坡共和國法律嚴到什麼程度了?
在路上吐口香糖、隨地小便都算犯法,如果你有去新加坡共和國洽公,四處走走就會發現
當地環境台灣實在沒法比
不過台灣之前確實有機會立鞭刑,那就是白曉燕、劉邦友、彭腕如三大重大刑案,
那時期就有民意代表主張亂世用重典,當時法務部長認同(判刑從嚴化),民間也高度支持,
那段時間鞭刑最有可能納入法律中,最終不了了之,
連起碼的任何法律刑期加重都沒有= =
最後,台灣十到三十年內不太可能出現鞭刑,理由是人權、民主、國際觀感
PS:
1、新加坡共和國施政效率高,全東亞唯有中國大陸可比疑,其他的不提也罷
新加坡共和國政府及民意代表大都由各領域精英組成,不像中華民國 台灣朝野法律背景比例偏高,
影響就是前者吸收精英過多,造成民間人材較少,解決之道:經濟開放提高國際化,吸引國外人材定居、
就業,後者各領域精英大量集中民間,中小企業競爭力高,但國際化程度不如前者,
就業市場也有排外心態,理由是本土意識高漲,他的反面就是排外,證明三十年來工程招標
(公告國外招標),最終得標者壓到性本土企業取得~
我只能說台灣在許多層面不如新加坡 .........
新加坡醉酒駕車
初犯 - 最高罰款新幣 SGD 5,000,或監禁最高6個月,+吊銷駕車執照
從犯 - 最高罰款新幣 SGD 10,000,或監禁最高12個月,+吊銷駕車執照
屢犯 - 最高罰款新幣 SGD 30,000,或監禁最高36個月,+吊銷駕車執照
造成他人傷害或死亡,+ 鞭刑最高6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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