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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好賭父未顧家 子可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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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5 04:24:0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好賭父未顧家 子可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陳先生的父親嗜賭成性,每月賺的錢一半都拿去賭博,亦曾抱著年幼妹妹坐在馬路上說要給車撞,或開瓦斯要炸死全家,逼家人幫他處理債務,家中經濟都由母親負擔,父親鮮少給錢,陳先生成年時因而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其父親之義務。

法律評析

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間是互負扶養義務,像是爸媽有扶養小孩之義務,而小孩成年後也有扶養爸媽之義務。扶養義務的發生,必須扶養權利人有受扶養的必要,且扶養義務人有扶養之可能。而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受扶養者,仍須以不能維持生活為限,所謂不能維持生活,是指不能以自己的財產及勞力所得以維持自己之生活而言。實務案例上常見的是,父母年邁已無法工作且經濟狀況不好,或病重住院時,會請求子女給付扶養費。

民國99年1月27日增訂《民法》第1118 條 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本件為陳先生之父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本案為陳先生)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的話,負扶養義務者可向法院聲請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簡單說,如果父母當年對子女有故意虐待或毆打、棄之不顧或無正當理由惡意不扶養等狀況,當父母有受扶養之需要(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子女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法官若認為情節重大,即可裁定免除子女扶養父母之義務。

又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如請求負負扶養義務者如果因為負擔扶養義務,即無法維持自己的生活,亦可免除扶養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民法第1118條與第1118條之1 都是有關於扶養義務之減輕或免除的規定,但兩個條文的意義並不相同,1118條為扶養義務發生的要件之一,被請求人(本件為陳先生)因為負擔扶養義務,即無法維持自己生活的情形,在被請求履行扶養義務時,則可依該條規定為抗辯,主張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為窮困抗辯之一種;1118條之1則須請求法院裁判為之,而非一定可以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且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確定裁判,僅向後發生效力,並無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於請求法院裁判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前,扶養義務者仍應負扶養義務。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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