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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3 01:16:2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聖經上的證明

關於尊重人的生命,禁止殺害人命,聖經上說得很清楚。創世紀上記載,加音殺死他兄弟亞伯爾後,天主就宣佈了手足相殘的罪大惡極。天主向加音說:“你雋聳裁矗磕閾值艿難擁乩鏘蛭液霸閽謔郎鮮強勺韁淶摹!保ù此?0)。又說:“誰流人的血,他的血也要被人流。”(創九5)。舊約聖經上常以血來象徵人的生命,這教訓為任何時代都是必要的。救主基督在山中聖訓中提出不要殺人的誡命外,還加入不要忿怒、懷恨及報仇的禁令,而且更進一步,還要求門徒們要愛仇,祂自己被人捉拿時也沒有自衛,反而命伯多祿宗徒收劍入鞘。

根據聖經的教訓,故意殺害無罪的人,嚴重相反人的地位、自然律和造物主的尊嚴。所以殺人的禁令是普遍的,不分時代,不分地區。

來源:天主教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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