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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視閾中的高利貸與善貸
伊斯蘭律法中將高利貸定義為在被貸的本金上或多或少的加利,阿拉伯語稱“利剝”,有增加、增多、成長之意。在伊斯蘭金融制度中,“利剝”指,向他人放債,從中收取利息以及在買賣交易中牟取重利、暴利。伊斯蘭法把“利剝”分為“易貨”和“借債”兩種,前者指帶有利息的易貨貿易,比如兩人進行同等價值的易貨貿易時,一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從對方多收取一定數量的貨物,作為利息,後者指在規定的時間內從借債人那裡額外收取利息。伊斯蘭法明令禁止“利剝”行為,借債、易貨必須在公平、公正、不損害對方利益的前提下進行,禁止產生任何形式“利剝”或其他變相增加原資本的行為。《古蘭經》規定:“借詐術而侵蝕別人的錢財,我(指真主)已為他們中不信道的人而預備痛苦的刑罰。”
一、阿拉伯半島早期的高利貸活動
阿拉伯半島沿紅海海岸的希賈茲(漢志)地區,自古以來就是東、西方貿易的重要商業要道,坐落在古商道南北交通中心的麥加,因受過境貿易之利逐漸發展為繁榮的商業城鎮。古萊什是伊斯蘭教興起前統治麥加城的阿拉伯部落。“古萊什”系阿拉伯語音譯,意為“聚斂財富”。《阿拉伯大辭書》中說:“稱他們為古萊什人,是因為他們從事商業,沒有從事畜牧與農業。”當時,古萊什貴族壟斷了麥加的商業貿易,他們經營商隊、販賣奴隸、放高利貸,對城鎮貧民和農牧民進行盤剝,牟取暴利。
蒙昧時期的麥加富人放高利貸是他們發財致富的重要途徑。先知穆罕默德的伯父阿巴斯是位巨富,是麥加主要的放債人之一,他經營商業,也放高利貸,甚至有人形容“他的財富分散在大眾之中”,意思就是向大眾放高利貸。
伊斯蘭教興起前,高利貸行業在麥加非常盛行,並且形式多樣:富人將資金借給他人,年息普遍為本金之數倍;有的富人以投資方式與別人合夥經營,以變相的高利貸,分取巨額利潤。
麥加貴族大肆放債,壓榨窮人,導致富人更富,窮人更窮。貴族財主過著窮奢極欲,奢侈豪華的生活,他們家用金杯銀盞、水晶酒瓶,家藏歌姬成群、歌舞達旦。而城鎮貧民、農牧民和大批中小商人,被高利貸壓得喘不過氣。放債人以其罪惡伎倆,致使多數平民債戶身無分文、傾家蕩產,有的淪為奴隸,有的甚至死亡。高利貸導致的社會貧富差距相當嚴重,並逐漸演變為社會的主要矛盾。高利貸不僅給經濟生產帶來極大的破壞,也迫使許多人走投無路、上山為盜,對社會的穩定造成很大的威脅。
二、伊斯蘭禁止高利貸
伊斯蘭教在阿拉伯半島興起後,宣導經營者要公平合理、誠實可靠、與人為善地獲取合法的利潤,創造財富,反對唯利是圖、不擇手段、損人利己,嚴禁高利貸在內不公平的貨幣兌換等一切形式的欺詐行為。《古蘭經》和《聖訓》中明令禁止高利貸,嚴厲譴責重利盤剝,對這種不勞而獲的剝削,加劇貧富差距,造成階級對立,危害社會經濟的行為嚴厲制止。《古蘭經》中說,“你們不要吃重複加倍的利息。”先知穆罕默德在“辭朝演說”中說:“今天,以利息為基礎的愚昧經濟體制被埋葬在我的腳下,我廢除了我伯父阿巴斯所放高利貸的全部利息。”又說,“人們的財產是不可侵犯的,如同人們的生命不可侵犯一樣。
(一)高利貸的種類
1.延期的高利貸,即借貸延期,協議增加的利息定為高利貸。在借貸關係中,借貸雙方達成協議,在發生逾期或延期清償時,應當提高約定的利息或利率。例如;甲借給乙100元,但條件是:在約定清償的時間過去後,乙還甲120元或者更多。
2.同類交換的高利貸,指錢幣換錢幣或食物換食物,額外增加的為高利貸。先知穆罕默德說:“你們不要以黃金買黃金,除非兩者相等,不許相互盈餘;你們不要以銀換銀,除非兩者相等,不許相互有盈餘。不要現金買債務。”同時也規定“金對金,銀對銀,麥對麥,鹽對鹽,唯有等量交換,不可分優劣,當面交清,多要多給,都是利息,雙方一律同罪。”這說明同類貨幣或實物交換,必須數量和品質要相等,如果
有附加的就是利息。而且也規定同類物品交換不僅數量要相等,還要當場出手,如果有附加或者拖延,也被認為是吃利息。例如甲對乙說:我借你1升麥子,你還我1.2升同類的麥子,多出0.2升的就屬於利息。先知穆罕默德曾明確說明金、銀、小麥、鹽、大麥、棗六種物品交換時,額外增加的數量為高利貸。因為金、銀是作為交易、兌換的基本貨幣元素。其餘四種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品,在交換時額外增加,不僅會破壞(甚至割斷)人們之間的友善關係,還會擾亂正常的交易和破壞經濟秩序。
(二)廢除高利貸的過程
伊斯蘭對高利貸的禁止,體現了伊斯蘭循序漸進的原則。當時高利貸這一陋習,在人們心中已根深蒂固,富人們不肯輕易放棄收益豐厚的高利貸。所以伊斯蘭教通過四個階段逐步禁止高利貸,最終徹底剷除這一社會頑疾。
在早期,伊斯蘭教只把高利貸定為不理想的行為,要求人們説明弱者關心窮人的需要,不要只貪圖享樂坐收高息。《古蘭經》中對此有明確的表述:“你們為吃利而放的債,在真主那裡,不會增加;你們所施的財物,欲得真主喜悅的,必得加倍的報酬。”
第二階段主要是針對猶太人(族)不顧本教禁令,肆無忌憚放債吃利的行為,給予警告。《古蘭經》說:“且違禁而取利息,並借詐術侵蝕別人的錢財,我已為他們中不信道的人預備痛苦的刑罰。”“吃利息的人,要像中了魔的人一樣,瘋瘋癲癲地站起來,這是因為他們說:‘買賣恰像利息。’真主准許買賣,而禁止利息。奉到主的教訓後,就遵守禁令的,既往不咎,他的事歸真主判決,再犯的人,是火獄的居民,他們將永居其中。真主褫奪利息,增加賑物,真主不喜愛一切孤恩的罪人”
第三階段,當時的塞基福人與尼那爾人互相締約規定了借貸的期限,當期限臨近時,他們推遲期限,增加加倍的利息。於是,針對這種事,伊斯蘭教禁止了收取加倍利息的行為。《古蘭經》中說:“信道的人們啊!你們不要吃重複加倍的利息,你們當敬畏真主,以便你們成功。”“重複加倍的利息”主要指,當時有人以定期還款的方式將錢借給他人,期限到達而債務人無力清償時,債主就延長一倍的期限,同時也增加一倍的還款數額。待下個期限到達,債務人仍然無力還債,債主會像上次那樣將期限和債務加倍,直至債務人還清所有債務。最終,債主會憑著最初的貸款而實際獲得很多倍的還款。
第四階段,貝尼•莫爾利爾族人來到麥加的頭領歐塔布•本•歐塞德處說:“難道我們因利息而成為最倒楣的人嗎?除我們外,人們都廢除利息了?”至此,盛行半島千百年的高利貸最終被伊斯蘭教徹底剷除了。《古蘭經》中說:“信道的人們啊!如果你們真是信士,那麼,你們當敬畏真主,當放棄賒欠的重利。如果你們不遵從,你們當知道真主和使者將對你們宣戰。
三、伊斯蘭提倡和鼓勵的善貸
高利貸阻礙和破壞了正常的借貸關係,而善貸卻完善和豐富了借貸關係。伊斯蘭是務實的宗教,它從興起的那一天起就不斷向貧窮、落後和愚昧挑戰,善貸是伊斯蘭法中非常具有現實意義的一項規定。善貸就是伊斯蘭鼓勵的無息(借)貸款,有能力的人將自己的錢借給那些有需求的人,而不收取任何利息。伊斯蘭強調善貸是一項善舉,是受真主賞賜,造福社會的行為。《古蘭經》中說:“誰以善債借給真主?他將以許多倍償還他。”伊斯蘭法禁止借貸雙方之間任何高利貸的行為,對合法的債權債務予以推崇和保護,當債務人確有困難無法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延長還款期限,也可以將其所欠的債施捨,這都是被鼓勵的善行。《古蘭經》中規定:“如果債務者是窘迫的,那麼,你們應當待他到寬裕的時候;你們若把他所欠的債施捨給他,那對於你們是更好的,如果你們知道。”伊斯蘭法對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要求債務人應當按期清償債務,在分割債務人遺產時,《古蘭經》規定“須在交付亡人所囑的遺贈或清償亡人所欠的債務之後”進行。善貸是一種助人為樂的美好行為,既幫助了別人又博得了真主的喜悅。《古蘭經》中說:“你們所施捨的任何美物,都是有利於你們自己的,你們只可為求真主的喜悅而施捨。你們所施捨的任何美物,你們都將享受完全的報酬,你們不受虧枉。”善貸不僅促進穆斯林之間、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之間的友誼,還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縮小貧富之間的距離,有效減少社會各階級之間的矛盾和摩擦,從而為社會的安定與團結提供良好的保障。
四、善貸的當代價值
伊斯蘭提倡的善貸是消除貧困的最佳途徑,它優越於施捨,因為在社會中有一些貧窮的人,雖然生活窘迫,但他們不願伸手向別人乞討,也不願接受別人的施捨,所以善貸就可以幫助他們解決困難。伊斯蘭學者李乍說:“善貸在真主那裡獲得的報酬比施捨所獲得的報酬多,因為善貸可以幫助那些為了尊嚴而不願接受施捨的窮人解決生活困難。”同時,善貸也要求借債的人要努力、勤勞地工作,用自己的雙手創造美好的未來,不要養成依靠別人施捨過日子的懶惰思想和不勞而獲的習慣。
從上面的探討可以看出,伊斯蘭的善貸理念十分獨特,其中有不少是可以借鑒的。
首先,善貸在擺脫貧困方面起了積極的作用。伊斯蘭要求人們爭相行善,去幫助別人。先知穆罕默德說:“誰在今世解決他兄弟的一件困難,真主在複生日解決他的困難。”伊斯蘭要求富人不僅口袋富還要心富,心中裝有窮人,幫助窮人,使其有能力進行再生產擺脫貧困。善貸制度給了窮人發展的機會和權利,使他們的人格和尊嚴得到了保障,通過善貸使他們更加熱愛生活,對生活充滿信心,他們利用自己的雙手擺脫貧困,甚至創造出更多的社會財富。
2006年獲得諾貝爾和平獎的“窮人的銀行家”穆罕默德•尤努斯博士正是基於這一思想,建立的農村銀行(格萊瑉銀行)幫助千百萬人離開貧困的陰影。該銀行目前是世界上規模最大、效益最好、運作最成功的小額貸款金融機構,該模式在國際上被大多數發展中國家模仿或借鑒。尤努斯博士在孟加拉通過“農村銀行”進行善貸業務,使639萬窮人獲得貸款,近58%的借款人及家庭成功脫離了貧窮。
伊斯蘭禁止高利貸,主張合法的金融行為。伊斯蘭銀行最早出現於上世紀50年代,剛開始是在巴基斯坦,隨即很快傳遍中東地區。1963年埃及出現了第一家無息銀行:米特賈姆斯儲蓄銀行。70年代,又出現了著名的阿聯酋迪拜伊斯蘭銀行、沙烏地阿拉伯的伊斯蘭開發銀行、科威特的金融社、埃及和蘇丹的費薩爾伊斯蘭銀行等一批擁有雄厚資金的伊斯蘭銀行。現在幾乎所有伊斯蘭國家都建立了各種形式的伊斯蘭銀行。此外,在一些歐美國家也出現了一些伊斯蘭金融機構或辦事處。資料表明,全球共有5000億美元的資金在伊斯蘭法指導下進行投資,而各類伊斯蘭金融服務的總規模高達7000—10000億美元,而且年均增長15%。這一數字在2010年已超過1.4萬億美元,預計2015年達2.8萬億美元,是全球金融業中增速最快的板塊之一。我們可以看到一個全球性的伊斯蘭銀行體系正在形成。目前,我國有2300多萬人信仰伊斯蘭教,伊斯蘭金融理念在他們的經濟生活中起著重要的影響。在我國開展或引進一些伊斯蘭銀行業務,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對於完善我國經濟建設、加強與伊斯蘭國家的經貿合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其次,善貸促進了經濟的健康發展,化解了一些不利於經濟發展的矛盾,不僅有效遏制了高利貸的發展和蔓延,使國家經濟免受高利貸之害,同時使廣大窮人有了進行再生產或施展其才能的機會,因為每個人都是未開發的礦藏,具有難以估計的力量,而善貸正好給了他們這一平臺,使更多的農民和窮人通過自己的雙手解決自己的困難。
第三,善貸增進了人們之間的感情,使社會變得更加溫暖。善貸可以縮小貧富差距,可以改變窮人的處境,善貸使人與人之間相互關心、體恤。在伊斯蘭看來善貸是助人成功,自己成功的“雙贏”舉措,真主以天園向行善的人報喜,讓人們爭相行善,“當我(真主)的僕人接近我一紮時,我就接近他一尺,當他接近我一尺時,我就接近他一丈;當他慢步向我走來時,我就跑著去迎他。”先知穆罕默德告訴人們,“在彼此友愛、互相憐憫和同情方面,就像身體一樣,一個器官不舒服,身體的其他部位為它而失眠和發燒。”所以彼此要解決對方的困難,要關心對方,做到“愛人如愛己”,先知穆罕默德常教導人們“在真主那裡,最好的同伴是對同伴最好的人。在真主那裡,最好的鄰居是對鄰居最好的人。”善貸解決了人們的實際困難,激發了人性的善與美,使人們的尊嚴和人格得到保護,它能在社會中樹立關愛、友善、誠信和互助的良好風氣。
最後,善貸是建設和諧社會中必不可少的積極因素。伊斯蘭提倡商業活動,鼓勵合法的借貸行為,禁止高利貸,甚至“真主和使者將對你們(吃重利的人們)宣戰……”善貸完善了借貸行為,使之更具人性化,更符合事物發展的規律。針對貧富差距這個依然嚴重的社會問題,善貸的理念要求:窮人不能怨天尤人,富者更不可驕奢淫逸。窮則思變,可以由窮變富,擺脫困境;富則慷慨施濟,善待於人,賑助貧孤。善貸不僅是一種善舉,善行,還是一種機會,給窮人脫貧的機會,賦予弱勢的平等權利。
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以來,伊斯蘭的一些金融制度和理念的優越性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和研究。目前,世界整體經濟呈現相對疲軟的趨勢,面對危機,我們要轉變經濟增長方式,開拓多元思維。而伊斯蘭的一些理念和制度值得借鑒,善貸就是一個很好的啟示。
來源:伊斯蘭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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