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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的存在無可推諉
誤解者引述羅1:19-25,結論出「人犯罪離開神,絕不是出於無知。人在明知神的永能和神性下,若按良心行事尋求,絕不會把真神當蛇、樹、佛像,進而拜偶像、拜蛇、拜樹的罪中,所以,不會有人處身在其他宗教裡,卻是‘信’主得救。」小弟嘗試在此回應一下。
首先,小弟不知誤解者所引述的羅1:19-25是那一個版本,我手上有的是連基督教學者都認為譯得準確的思高版聖經,這是天主教華人教會內很通用的一個中文譯本。羅1: 20-25大家的翻譯很接近,但羅1:19的思高版這樣翻譯:「因為認識天主為他們是很明顯的事,原來天主已將自己顯示給他們了。」這與誤解者所引述的版本「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顯明在人心裡。因為 神已經給他們顯明」像有點出入。
在思高版,人能認識的是:「天主」(天主,即神之意)。按小弟粗淺的理解(也許是理解錯了),在誤解者所用的版本,尤其是經他的「應用」(或是詮釋)後,人能認識的是:「他所能認識的一切事,包括對於神所能認識的一切」,意味著人已能知道「全部」,連對這個神和其他事情都有100%的、透徹的認識/認知,絲毫不會懂錯,絲毫不會不知,以致沒有「錯誤良心」(即誤將對的看作錯的,或將錯的誤看成對的)的可能,因此,他可以結論說:「人犯罪離開神,絕不是出於無知。...」
羅1:20思高版是「其實,自從天主創世以來,他那看不見的美善,即他永遠的大能和他為神的本性,都可憑他所造的萬物,辨認洞察出來,以致人無可推諉。」的確,由宇宙的秩序和美麗,人不但能知道有神的存在,而且可以認出這個神是美善的。要有這種認識並不算難,以人的本性當可認出,所以「為他們是很明顯的事」,因此,天主教梵二大公會議基於羅1:19-20指出人可以憑理智之光認出有神的存在(參閱「教會對非基督宗教態度宣言」第2號),而且認出一些真理,但不是全部,因為即使人沒犯罪,他的理智也不能瞭解無限的神和真理,更何況(犯罪後)理智(如同良心一樣)是可以受蒙蔽的哩。
當然,我們不排除有人故意拒絕天主,或將天主歪曲而成為偶像,或所謂「拜神信神」實在就不是誠心追尋終極真理/天主的。時至今日,仍然有人拿錢財名利權勢當作天主,亦不乏以宗教之名斂財,也有人所謂「信神」,根本就是把神當作阿拉丁神燈裡的大力士,叫他滿足自己「妻財子祿」的欲望。
但世上也確有真誠地追尋神或真理的(神本身也是真理的化身)。孔子很棒,洞察「上天」--這個老天爺,有好生之德,宇宙充滿著生生不息的生命力及世間的美善;老子體會到順應自然的重要,亦經驗到在宇宙之間有一個超越人所能完全明白的「道 」,老子不知祂的名字,就稱之為「道 」(道德經:...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 ...迎之不見其首,隨之不見其後...;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獨立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為天下母,吾不知名字之曰道,強為之名曰大...),許多聖賢先哲對真理、對神都各有(局部的)領會,於是漸漸形成自己的宗教或宗派。
這些真誠地追尋神或真理的宗教,天主教認為他們的瞭解都是不完整的。唯有這位神親自啟示祂自己,人才有機會圓滿地認識祂。但即使基督宗教有上主的啟示,但有些地方(例如「三位一體」的奧秘)我們也會蒙朧不清。
如果人的理智(或許及良心)能如上文第3點所言「100%的、透徹的認識/認知,絲毫不會懂錯,絲毫不會不知,以致沒有‘錯誤良心’(即誤將對的看作錯的,或將錯的誤看成對的)的可能」,那麼,人不信耶穌,當然是有罪的,可是人的理智(和良心)是這樣嗎?不要說無限的神和真理,就算我們對日常普通的小事,都經常懂錯啦!
所以,這些不是「明知」(100%、徹底的「知 」)天主,而又「故意」不拜祂的人,他們只是「搞錯了對象」或基於人的理智有限而未能100%、徹底地認識天主而已,他們其實是在追尋這個宇宙的真神(即基督徒所相信的天主)哩!若他們都要被定罪,那麼,與那在十架上仍為釘祂的人祈禱「父啊!寬赦他們罷!因為他們不知道他們做的是甚麼」的耶穌(路23:34),如何配合、協調?不要忘記,「天主的看法與人不同:人看外貌,上主卻看人心」(撒上16:7),祂也「認識眾人的心」哩(宗/使1:24)。
而在「因信成義/稱義」的討論中,拙作所講的「無名基督徒」,都是指「搞錯了對象」這一種,不是「明知故意(兼且沒錯誤良心的可能)」不拜天主那種。
來源:天主教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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