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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小額稅款免繳 僅限補退稅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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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5 10:42:5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小額稅款免繳 僅限補退稅

2015-09-15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低於300元以下的稅款未必都可以免繳。高雄市稅捐處指出,依據財政部的規定,小額稅款免徵稅範圍,並不包括定期開徵如使用牌照稅等各項底冊稅捐。

為節省徵納成本,財政部針對多項稅捐訂有小額稅款免徵及免退(稅)原則,但是高雄市稅捐處指出,徵稅實務經常發現,有民眾誤以為本稅金額在300元以下即可等同「免繳」,實際上財政部所訂免徵稅範圍,僅涵蓋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移送強制執行的稅捐。

 
小額稅款免徵原則 圖/經濟日報提供

目前免徵稅金額各稅不同,分別是200元及300元;免退稅金額則訂為100元及200元,但因民眾認為此舉形同小額退稅遭政府強制「A」走,自2013年起財政部已恢復小額退稅不論金額多寡,稅捐機關均會主動退稅。

2015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即將在10月1日開徵,繳納截止日原為10月31日,因適逢星期六,順延至11月2日(星期一)。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納稅人若誤以為稅額不及300元可以免繳,屆時每逾二日會被加徵1%滯納金,罰金最高可達本稅的15%,逾30日仍未繳納就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按照規定,依稅籍底冊定期開徵的稅捐不在小額稅款免徵範圍,高雄市稅捐處以10月開徵的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為例,不予免徵的稅款包括定期開徵、新車領牌、過戶、停駛、復駛等車籍異動,以及免稅核准、取消,或按日計算應納使用牌照稅稅額等以隨課開徵方式辦理的應納稅款,因均非屬補徵性質,不在小額稅款免徵稅的範圍。

財政部也規定,低於300元以下免繳納的補稅款,其所指「應補徵」的範圍,是以在核課期間內,經稽徵機關或有關機關查獲,或另行發現依法應補徵案件而言。至於所謂「每次」應補徵稅額低於新台幣300元以下者免徵,則是以「每張繳款書」為準。即每張稅單金額若不足300元的補稅款,納稅人才以可免予繳納。

來源: http://udn.com/news/story/7243/1187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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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小額稅款免繳僅限補退稅, 別會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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